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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中国文化报 林 楠
1973年,德国经济学家E·F·舒马赫的著作《小的就是美的》出版,这本书第一次在学界明确提出,小企业最具有经济活力,是一国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之际,重温这样一个论断再合适不过了。
《实施意见》具有以下鲜明的特色:首先,《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对当前推动和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的丰富和完善。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都有推动和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论述,而小微文化企业无疑是我国小微企业中非常庞大和特殊的一个群体,专项政策的出台对于促进宏观经济的转型升级,对于推动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整体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实施意见》的出台为小微文化企业对于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进行了定位,即向文化产业内容和创意本源的回归。由于文化产业本身具有的特性,小微文化企业的业务范围大多紧紧围绕内容生产和创意产生,是真正靠员工的“脑袋”在市场上打拼。正是他们用自己的智力投入为文化产业源源不断地注入源头活水,保证了整个产业大的生态环境的健康。在动辄就要打造航空母舰的今天,《实施意见》充分肯定了小舢板的作用。
最后,小微文化企业需要的是支持而不是扶持,需要的是公平竞争的环境,而不是进入温室的特权。与很多有各种特权和资源的大企业不同,几乎每一个小微文化企业从诞生之日起就是真正的市场主体,练的全是真功夫。对于小微文化企业来说,他们更需要的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是无差别的待遇,是不被歧视的公平。有了这样的环境,本就水性良好的小微文化企业是不惧怕竞争的,这也是《实施意见》更多地是从营造环境、经济手段等方面进行支持的主要原因。
与其他产业相比,文化产业的小微企业更多,甚至我们根本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巨型文化企业。但大型文化传媒集团不可能凭空产生,更不可能在一个不牢固的基础上发展,正是数量众多的小微文化企业为大企业的产生提供了可能。他们中的大多数可能会失败,但迪斯尼在开始时也不过是画在纸上的一只老鼠。所以,只有让那些小微文化企业在公平的环境里充分竞争,总有一天,会有中国自己的迪斯尼脱颖而出。从这个意义上看,小的文化企业是更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