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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文化企业:不可等量齐观的“毛细血管”
发布时间:2015-08-17 11:34 来源: 编辑:产业发展司
信息来源: 2015-08-17

  来源于:中国文化报    马健

 

  如果大型国有文化企业是我国文化产业的主动脉,那么小微文化企业就是我国文化产业的毛细血管。作为我国文化产业最具活力的微观市场主体,小微文化企业是培育大型文化企业的摇篮,小微文化企业的发展则是我国文化产业不断壮大的坚固基石。为更好地支持我国小微文化企业发展,政策支持上有必要从3个方面入手。

  政策制定上要把握共性也要正视差别

  虽然小微文化企业是小型文化企业和微型文化企业的统称,但有关部门对小微企业的认定却不尽相同。统计部门指的是“规模以下文化企业”,税务部门指的是“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具体来说,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11年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在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中,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被界定为小微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则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界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尽管小微文化企业的提法是以从业人员或营业收入为标准的划分,然而,当涉及到“小型微型”文化企业时,却很容易同“小型微利”文化企业混淆(二者的简称皆为“小微企业”),从而产生概念不清的理论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政策执行困境。

  在某些情况下,“规模以下文化企业”和“小型微利文化企业”的两条标准是矛盾的,“规模以下”并不能与“小型微利”完全画等号。如一些艺术品经营企业的雇员人数虽然很少,但营业收入却很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关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的标准,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艺术品经营企业属于典型的微型企业,然而,从营业收入的角度来看,这些企业很可能达到了其他产业的中型企业标准。又如,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文化企业,但一些创意类文化企业的利润却会因项目的有无及其大小而出现较大幅度波动,从而呈现出“微利—厚利—微利”的周期性波动。对于这类文化企业来说,虽然从业人员不多,但利润波动极大,很难按照税务部门的标准被简单界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因此,从政策支持的角度而言,不可一概而论,既要把握共性,也要正视差别,才能避免因为不顾文化产业的特殊性,将其他产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简单用于文化企业划分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政策重点上推进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

  对于小微文化企业来说,财务资源问题和人力资源问题固然是导致企业倒闭的重要原因,然而,仅由政府部门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探索联保联贷等方式为小微文化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是远远不够的。小微文化企业很难通过传统渠道和常规模式获得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事实上,风险投资、私募融资、众筹融资等银行信贷之外的融资渠道更适合小微文化企业。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在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小微文化企业的融资模式创新。此外,小微文化企业的金融支持不应仅局限于资金的支持,还需要良好的文化产业金融环境和优质的文化企业金融服务支持。

  对于小微文化企业而言,除了金融政策和财税政策支持外,同样重要的还有小微文化企业综合服务体系的建设。政府主管部门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包括信息服务体系、辅导咨询体系和教育培训体系在内的小微文化企业综合服务体系。以市场化的途径为小微文化企业的发展提供高效的社会化综合服务。通过信息共享、政策宣讲、营销协助、专业咨询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工作,为小微文化企业的发展营造一个有利的商业环境,缩小大型文化企业和小微文化企业的各种差距。

  支持力度上向引导力和推动力强者倾斜

  文化产业的涵盖面非常广,文化企业的类别也很复杂。目前中国的文化产业形态是以手工制造业为主体的传统文化产业形态、以大规模机器复制为特征的现代文化产业形态和以互联网为支撑的新兴文化产业形态并存的局面。不同文化产业形态中的文化企业有着各自的形态特征和发展规律。

  目前中国的文化企业主要包括生产和销售文化产品的企业、提供劳务的文化服务企业以及为其他产业和产品提供文化附加值的企业。文化企业又可细分为内容生产型、文艺创作型、文艺培训型、网络服务型、创意设计型、娱乐休闲型、加工制造型、产品销售型、经纪代理型、设备生产型等不同类型。虽然皆为文化企业,但却少有共性。由于不同文化企业的产品特点、生产方式和辐射作用各不相同,因此,在政策支持力度上,对不同类型的文化企业应该有所区分,从而更好地发挥“带头羊”的引领和辐射作用。

  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并非不加区分地等量齐观。在政策支持力度上,要综合考虑不同类型的小微文化企业在文化市场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对文化产业发展的引导力和推动力等因素,进行区别对待,给予相应扶持,从而更充分地释放政策红利。

  (作者系西南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创意产业委员会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