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四川省(市)文化厅(局),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加快文化市场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2012年文化部启动了“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项目建设,经过近一年的建设,文化市场基础业务应用系统基本完成开发工作。根据平台建设工作整体安排,在前期调研基础上,文化部决定在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苏、安徽、山东、四川省(市)启动平台应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平台试点使用,验证设计理念,优化业务流程,积累应用推广经验,为平台全面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试点范围
(一)采用数据接口形式与平台进行数据交换的上海市、浙江省,试点范围为全省(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及综合执法机构;
(二)采用平台应用系统的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四川省,试点范围为省本级、三个地级市的市本级及每个地级市下辖的三个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及综合执法机构。
三、工作步骤
(一)试点准备阶段(2013年6月10日-2013年9月28日)
1.制定实施方案(2013年6月10日-2013年6月25日)。文化部制定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试点工作方案(附件1),各试点省要根据文化部的试点方案,制定本省的实施方案,明确试点目标,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
2.运行环境准备及接口开发(2013年6月10日-2013年7月28日)。直接使用平台的省,须按照《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基础运行支撑环境技术要求》(附件2)建设平台省中心,做好系统试点软硬件环境准备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完成省中心建设的省份,可使用文化部在四川成都建设的西部分中心,待省中心建设完成后迁回。
使用服务接口与平台对接的试点省市,须按照《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服务接口规范》(附件3)的要求,对当前地方平台的软件做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补充并完善所需数据类型的采集内容,完成接口开发工作,实现地方数据与文化部数据之间的有效交互。
3.初始化数据采集和核准(2013年6月15日-2013年8月15日)。各试点单位要按照文化部有关规定,做好系统初始化所需人员、机构数据及存量业务数据的采集和核准工作。具体采集内容及数据规范要求另行通知。
4.人员培训(2013年9月1日-2013年9月25日)。试点期间文化部将对各试点单位骨干人员培训工作予以人员及技术支持。各试点单位要统筹安排,在9月25日前完成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的全员培训,确保9月28日试点地区业务系统全面上线。
(二)试点运行阶段(2013年9月28日-2014年2月18日)
各试点省市应建立相应的考核与督查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试点地区所有业务在平台上运行。文化部将通过网站、视频会议、文化部简报等形式通报各地系统试点运行工作进展情况,并对试点工作进行考核与督导。
(三)试点总结阶段(2014年2月18日-2014年2月28日)
各省要认真总结试点期间的经验,认真分析试点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试点总结报送文化市场司。试点结束后,文化部将对各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成立由试点省市分管厅(局)长、总队长参加的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附件4),具体负责试点期间的工作部署和实施。各试点地区要依据业务工作需求,成立由地区相关行政机构分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财务、监察、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
(二)明确责任要求。文化市场司将安排有关技术人员提供软硬件技术支持,根据系统建设工作时序,协助各试点省份进行业务培训。各试点单位要细化分工,加强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强化试点期间人力、财力保障,落实专门部门及人员负责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建立沟通机制。文化市场司将建立专门渠道,用于试点期间信息交流,各试点地区要建立有效问题反馈机制,认真研究平台功能,及时向文化市场司报送试点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意见建议。
试点期间,请各试点省(市)每两周上报一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请于隔周周一上午10:30前上报,首次报送时间为2013年6月24日。
请各试点省份于2013年6月25日前,将本省各级试点机构负责试点工作的人员名单及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送至文化市场司。
联 系 人:黄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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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联系人: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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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201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