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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美函20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画院是我国美术创作研究的专业机构,承担着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继承和发展民族美术事业的重任。为鼓励和支持国有画院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美术创作研究活动,推动画院“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实现对画院创作和研究工作的有效引导、扶持,文化部艺术司于2010年开始实施全国画院优秀创作研究扶持计划。该计划是“国家美术发展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入选该计划的创作研究项目文化部将予以奖励性扶持。现将2010全国画院优秀创作研究扶持计划相关申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宗旨及目标
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唱响时代主旋律,引导国家主流美术创作发展,推动民族传统艺术的传承与创新,促进地方美术创作研究和地域文化的传承,进而为全国美术事业的繁荣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以体现民族精神、时代风格和中国气派的优秀美术作品和研究成果,抒写当代美术事业的辉煌篇章。
二、主要内容
全国画院优秀创作研究扶持计划支持和鼓励国有画院的艺术家积极深入生活、深入实践、深入群众,提倡和鼓励艺术家创作表现时代精神和人民心声的现实题材作品;提倡和鼓励国有画院挖掘地域文化资源,积极推动本地区美术创作研究和文化的传承发展。
三、申报范围及项目要求
全国画院优秀创作研究扶持计划面向全国范围内的国有画院展开。各级国有画院举办的符合如下要求的创作研究项目,均可参与申报:
(一)申报范围
2010年启动并已经完成的创作研究项目,或2010年启动且正在实施的创作研究项目,正在实施的项目最迟应可在2011年3月底之前执行完毕。
(二)项目要求
1.每个创作项目参与的艺术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位,其中应以申报单位专职艺术家为主;研究项目参与人员数不限,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专职研究人员。
2.每个创作研究项目均需有相应的推广计划和宣传方案,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3. 2010年启动并已经完成的创作研究项目,需提供较为完备的项目成果展示的相关资料,包括画册、展览资料、学术专著、新闻报道等等。
四、申报方式
(一)进行项目申报的画院需填写《全国画院优秀创作研究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书》(附件),该表格可从如下网址下载:http://www.ccnt.gov.cn/sjzz/yss/wjj/。(请将电子版本申报书与相关附件刻录成光盘,与纸本申报书同时提交。)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本地区国有画院创作研究项目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组织本地区各级国有画院创作研究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根据各地情况成立本地区专家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评选,将评选出的推荐项目及其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本申报书)报送全国画院优秀创作研究扶持计划评审工作办公室(文化部艺术司),同时需将本地区专家委员会名单报全国画院优秀创作研究扶持计划评审工作办公室(文化部艺术司)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推荐并报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
(四)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所属画院可直接向全国画院优秀创作研究扶持计划评审工作办公室(文化部艺术司)进行申报,各单位申报项目不得超过3个。
五、申报时间
申报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及相关单位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并于11月5日前将本地区(单位)推荐结果及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到2010年全国画院优秀创作研究扶持计划评审工作办公室(文化部艺术司)。11月5日之后报送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六、扶持方式和监督管理
全国画院优秀创作研究扶持计划评审工作办公室(文化部艺术司)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及相关单位报送的推荐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请文化部审批后执行。文化部将对入选该计划的创作研究项目予以奖励性扶持。其中,对于创作类项目奖励性扶持资金10至20万元,对于学术研究类项目奖励性扶持资金5至10万元。
各省、自治区、文化厅(局)及各相关单位必须对申报项目提供的各项材料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已完成项目的成果进行必要的验收检查;对正在实施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指导,并在项目完成后,对项目成果进行验收检查,并将验收结果报文化部备案。所有参与申报的画院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本年度及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七、联系方式
(一)申报材料寄送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艺术司文学美术处,邮政编码100020。信封上请注明“申报材料”字样。
(二)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安远远,刘冬妍
电话:(010)59881764,59881765
传真:(010)59881332
电子邮件:whbyss926@163.com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抄送: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国家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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