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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十六届全国音乐作品(交响乐)评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20 10:06 来源: 编辑:艺术司
信息来源: 2011-09-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

为推动我国交响乐作品创作,繁荣艺术事业,由文化部主办的“第十六届全国音乐作品(交响乐)评奖”将于201111月在北京举行。现将《第十六届全国音乐作品(交响乐)评奖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章程认真做好组织、选拔、推荐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第十六届全国音乐作品(交响乐)评奖章程

    2.第十六届全国音乐作品(交响乐)评奖报名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第十六届全国音乐作品(交响乐)评奖章程

 

一、总则

(一)全国音乐作品评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办。将于201111月在北京举行。

(二)组委会主持评奖工作。

(三)文化部聘请国内音乐界专家组成评委会。

(四)评奖工作分初评、复评、终评三个步骤,采取审听录音及看总谱的方式进行。

二、作品要求

(一)作品题材、体裁、风格不限,大中小型作品均可参评。凡200111日后创作的,未曾在全国性音乐作品评奖中获奖的作品均可参赛。

(二)作品时间长度:大型作品40分钟左右;中型作品20分钟左右;小型作品10分钟左右。

(三)采用其他作品音乐片段等素材改编的作品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有关规定。

(四)鼓励作品体现中国民族风格,在展现作曲技术的同时,具有艺术感染力和较强的可听性。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完整的作品总谱(五线谱)一式12份,作品文字介绍1份,CD光盘1张。

(二)评奖报名表一式2份(见附件2)。

(三)作者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四)作者身份证、军官证或学生证复印件1份。

(五)作品谱面清晰,标明速度、时间长度;谱面不得出现作者姓名。

请将上述材料于2011931日前报送至文化部艺术司(时间以当地邮戳为准),逾期不予接收。报送材料恕不退还。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

文化部艺术司音乐舞蹈杂技处

 编:100020

 话:59881743

 真:59881745

电子邮箱:yywdzj@yahoo.com.cn

联系人:赵琳宇

四、奖项设置

(一)评奖分大型作品组、中型作品组、小型作品组三个组别;每组各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及优秀奖若干。

(二)等次奖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优秀奖颁发获奖证书。

(三)奖金:

一等奖:  大型作品1     50000

中型作品1     40000

小型作品1     30000

二等奖:  大型作品2     40000

中型作品2     30000

小型作品2     20000

三等奖:  大型作品3     30000

中型作品3     20000

小型作品3     10000

五、其他

(一)本届组委会有权组织参赛作品的录音、录像及举办获奖作品音乐会,对选用的作品不另付酬。

(二)参赛作品凡有涉及到创作著作权、素材等问题,概由作者自负。

(三)如有乐团需要演奏本届比赛参赛作品,须与作者商议使用费用问题。

(四)本届比赛有关事项的解释权归组委会。

 

附件2: 

第十六届全国音乐作品(交响乐)评奖报名表

 

作品名称

 

作品体裁

 

创作时间

 

作品时长

 

作者姓名

 

职称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及邮编

 

作者简历(含获奖情况)

 

  

参赛作品

简介

 

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参赛者保证上述资料属实且根据本届比赛章程填写  

                  参赛者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