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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普查函〔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国家重点美术馆:
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是《“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纲要》(文公共发〔2013〕3号)确定的“十二五”时期重点公共文化服务供给项目,也是“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组成部分之一。为做好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前期准备工作,科学估算普查工作的业务量和数据量,合理设计普查技术路线,根据文化部批准的《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方案》,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办公室定于2013年第四季度至2014年第二季度,在部分美术馆开展普查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试点的目的
检验和完善普查工作标准及规范,试用普查软件系统,探索普查组织方式、技术路线和工作机制,为开展全国范围的美术馆藏品普查积累经验。
二、普查试点项目类型及内容
(一)国家级美术馆普查试点1个:主要内容是试用普查软件和普查标准,完成本馆1-2个主要收藏门类不少于3000件藏品的信息采集工作,探索建立数据审核组,独立完成数据审核和报送,编写并呈报试点工作报告。
(二)省级美术馆普查试点2个:主要内容是试用普查软件和普查标准,完成本馆全部藏品(不少于3000件)的信息采集工作,探索建立数据审核员,完成数据初审和报送,编写并呈报试点工作报告。
(三)地市级美术馆普查试点2个:主要内容是试用普查软件和普查标准,完成本馆全部藏品的信息采集工作,完成数据初审和报送,编写并呈报试点工作报告。
(四)非文化系统国有美术馆试点1个:主要内容是试用普查软件和普查标准,完成本馆全部藏品(不少于3000件)的信息采集工作,探索建立数据审核员,完成数据初审和报送,编写并呈报试点工作报告。
三、普查试点时间: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
四、普查试点申报的条件和程序
(一)普查试点单位面向全国范围内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各级各类国有美术馆(含书画名家纪念馆、艺术馆以及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纳入普查范围的系统外美术馆)公开征集,凡符合普查要求的美术馆均可自愿申报。
(二)申报普查试点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收藏基础良好,省级以上美术馆藏品不得少于3000件,地市级以下美术馆藏品不得少于1000件。
2.藏品管理规范,建有藏品账目和藏品档案,藏品建档率达到100%,建有藏品数据库,藏品数据采集比例达到50%以上。
3.有专职的藏品管理部门或藏品管理人员,能够独立完成藏品信息采集(含影像拍摄)和数据审核工作。能够承诺为试点工作提供配套经费的单位优先考虑。
(三)申报普查试点的单位应当编制试点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藏品管理工作情况(应包括藏品数量、类型、建帐建档情况、保管人员队伍情况)、工作目标、任务和预期成果、进度计划、经费保障(应包含明细经费预算)、组织机构、实施方法等。
五、普查试点的遴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汇总本辖区内美术馆的试点方案,并于11月15日前上报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办公室,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各美术馆呈报方案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优选收藏基础良好,藏品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编制合理单位作为普查试点。
六、普查试点工作的组织
本次普查试点由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办公室组织协调。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确定专职联络员,负责协调联络和督促进度。试点单位应组建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确定专职普查员和数据审核员,组织开展本单位普查工作。
七、试点工作经费
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办公室根据试点单位的工作量情况,结合试点单位编制的经费预算,向每个试点单位补助工作经费20-30万元,用于普查经费数据采集工作,其余经费由试点单位自筹。补助的工作经费应根据《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和使用。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办公室 李晨 付瀛莹
联系电话: 010-64018380,18612729989(李)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五四大街1号
邮 编:1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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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秘书处 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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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