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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开展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03 16:21 来源: 编辑:艺术司
信息来源: 2013-12-03

 

  文艺函〔2013〕16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中国美术馆:

   为了进一步推动美术馆专业化建设,全面了解和科学分析全国美术馆藏品资源现状,加强对国家美术收藏的统筹管理,提高收藏的质量和效益,文化部将开展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该工作是文化部于“十二五”期间实施的“国家美术收藏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标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国境内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国有美术馆藏品数量分布、本体特征、人文信息和保存情况;总体评价国有美术馆藏品现状,编制发布国家美术收藏作品目录,为科学制定收藏、保护规划提供依据;规范美术馆收藏登记和藏品管理,促进加大国家美术作品收藏投入,加强藏品科学保护与利用,推动美术馆专业化建设;建立国家美术藏品基本数据库和国家美术收藏数据应用服务系统;实现国家美术藏品的动态化、科学化管理。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各级各类国有美术馆(含书画名家纪念馆、艺术馆)在普查标准时点时所收藏的已入账的藏品。 

  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各类美术创作机构、研究机构,以及其他系统管理的国有美术馆,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纳入普查范围。 

  普查登录的主要内容是:藏品名称、类别、作者、创作年代、质地、尺寸、质量、主题、工艺技法、形态、题识、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实际数量、来源方式、收藏单位、入藏时间、藏品编号等,同时收集藏品图像资料和收藏单位主要情况。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1231日。 

  三、普查工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 

  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由文化部统筹规划。文化部负责制定、发布普查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和各普查单位,按照普查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分级负责,做好普查工作。 

  (二)统一标准 

  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文化部统一制订普查使用的信息登录标准、操作技术规范和项目管理制度。 

  (三)统一平台 

  普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统一平台、直接登录、一次入库、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发统一的藏品普查信息登录系统平台,各普查单位采集藏品信息后,均在统一平台上填报、上传,普查数据一次入库;各级普查工作机构按照不同权限和隶属关系在平台上对已登录信息逐级进行审核。 

  (四)馆为单元 

  各美术馆(含经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参加普查的外系统美术馆和其他美术机构,下同)为普查工作的基本单元。普查工作的组织、普查队伍的设立、藏品信息的采集、登录、汇总,普查档案的建立,藏品目录的编制等,均以美术馆为单元组织开展。 

  各美术馆馆长作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藏品普查工作负总责。各美术馆参加普查工作的情况,将纳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美术馆的绩效考核体系和国家重点美术馆评估体系。 

  (五)控制质量 

  为保证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各级普查工作机构将对普查全过程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建立馆内自查、省级审查、国家复查的三级数据质量监管体系。 

  (六)交互共享 

  本次普查与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同步开展,普查工作交互衔接,普查成果双向共享。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实行“同步采集,同步报送”,各美术馆按照美术馆藏品普查和可移动文物普查的相关要求,同步采集藏品信息,并使用专用软件工具将普查数据上传普查信息平台,同时抄报至属地可移动文物普查机构;普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文物局可移动文物普查办公室汇总可移动文物普查通过其他途径收集的美术藏品信息,统一转送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办公室,实现可移动文物普查与美术馆藏品普查的数据共享。 

  四、普查工作机构 

  文化部成立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秘书处设在文化部艺术司。 

  成立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美术馆。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办公室在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具体职责是:编写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研制普查标准;建设普查信息平台并研发相关软件系统;培训普查人员;开展普查宣传;组织信息采集登录;监审数据质量,抽查、汇总普查数据;建立国家美术藏品基本数据库和国家美术收藏数据应用服务系统;编制发布国家美术收藏作品目录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美术馆藏品普查。具体职责是:按照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相关安排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发布本地区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实施方案,组建本地区美术馆藏品普查的工作机构,确定专职联络人员;组织本地区的各美术馆开展藏品信息的采集、登录工作;负责本地区各美术馆的普查数据复核和普查资料汇总工作;负责本地区普查培训和普查宣传工作。 

  各美术馆要按照要求参加普查。具体职责是:组建本单位普查队伍,确定专职普查员和数据审核员;完成本单位的数据采集、审核和报送工作;编制、建立本单位藏品目录和藏品普查档案。 

  五、普查时间和安排工作 

  普查工作从20133月开始,20161231日结束。普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20133月至12月为普查工作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制定标准规范,研究部署信息系统建设,启动普查试点工作;20141月至201512月为普查信息采集阶段,主要任务是以美术馆为基本单元,开展数据采集、审核和报送,同步开展普查人员培训、信息系统建设、宣传等工作;20161月至12月为普查验收汇总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验收、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六、数据管理和成果应用 

  凡参加普查的美术馆,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普查工作,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美术馆上报的普查资料由各省级普查工作机构汇总、复核后上报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办公室。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国家对普查数据和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普查数据、资料管理办法,建设和管理国家美术藏品基本数据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对本地区采集的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资料、档案实行备份管理。各省公布普查数据,需报经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数据,由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办公室审核,报经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发布。 

  文化部将对普查数据严格管理,依法合理使用相关数据和资料档案,促进普查成果的应用与推广;探索建立并完善国家美术收藏基本数据库和数据应用服务平台;建立国家美术收藏数据长效性动态更新机制,实现对国家美术藏品数据信息的全面采集和动态管理。

  七、经费保障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中央财政经费主要用于全国性普查组织宣传、人员培训、质量检查控制、信息登录平台开发建设和数据管理等项目。 

  藏品普查工作是各美术馆专业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藏品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所属美术馆的藏品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应予以保障。 

  各级普查工作机构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领导小组名单

 

                                            文 化 部 

                                                         20131111

  

    附件:

  全国美术馆藏品普查领导小组名单 

  

                        长:蔡    文化部部长 

                    副组长:董    文化部副部长 

                      员:诸    文化部艺术司副司长 

                              马秦临  文化部财务司副司长 

                              范迪安  中国美术馆馆长、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主任 

                              游庆桥  中国美术馆党委书记 

                              钱林祥  全国美术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秘书长:诸  迪(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