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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连台 谢鲁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普法教育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它是贯彻依法治国战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去年,“五五”普法教育已正式启动,如何着眼于文化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的搞好“五五”普法教育,是提高文化系统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建设法治政府,坚持依法行政,构建和谐文化的关键。为此,本文进行了初步的探索,现将主要内容阐述如下:
一、着眼文化职业对从业人员法律素质要求严的特点,在确定普法教育指导思想上要标“高”意“新”
文化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法律素质。一是文化职业涉及的法律法规多,根据我局2006年整理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版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目前仅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就有100多部。要建设文化大省、构建和谐文化、坚持依法治业,文化系统的从业人员对此必须进行认真学习和掌握;二是文化职业承担着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利的特殊使命,在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要做到不负使命,这就要求文化系统人员要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制水平,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公共文化管理和公共文化服务。文化系统人员能否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首先取决于我们能否在普法教育指导思想上高标准、严要求,在普法教育理念上善于突破旧观念的束缚,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造就大批法律素质过硬并能献身文化事业的从业人员。为此,我们在确定普法教育指导思想和理念上要做到标“高”意“新”。一是要树立“服务于工作大局”的指导思想,实践告诉我们,普法要取得好的效果,必须服从文化中心工作,服务于文化工作大局,突出一个“高”字,高服务、高标准、高要求,把普法教育宣传融入到繁荣发展文化事业产业和建设文化大市的全过程,融入到社会关心的法治热点、难点问题,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文化环境。二是要倡导“以人为本”和“法制文化”普法教育新理念,使普法教育成为文化职业内在的需求,普法宣传教育的思想理念要体现人文精神,实现“四个转变”即从重知识的灌输向重素质培养的转变,从重义务宣传向重权利和义务并重转变,从管理向服务转变,从单向灌输转为双向互动。同时,要树立“法制文化”理念,法制文化是社会文化重要组成部分,在普法宣传教育中要善于发挥文化职业优势,把文化与法律融合起来,运用一般的、高雅的法制文化引导系统从业人员理解和树立“法治理念”,指导系统从业人员学好用好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
二、着眼文化系统从业人员知识结构的特点,在安排普法教育内容上要重“专”求“深”
文化系统从业人员在知识结构方面具有明显的特点,一方面专业文化层次比较高,一般都接受过高等教育或继续教育和培训,另一方面知识面又相对比较窄,仅局限于本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此,在普法教育内容安排上应具有针对性。但是,从以往的普法教育来看,其内容设置及安排与文化系统人员的要求和期望未能很好适应。一是普法内容重复多、共性多,新内容少,个性内容少,大部分教育内容都是“一刀切”,脱离文化系统实际情况,专业内容不强,深度不够;二是普法内容缺乏系统、缺乏规划,往往是今年搞这个教育,明年搞那个教育,有突击普法的弊端,没有完整的系统性和连贯性。这种状况直接影响普法教育的效果。为此,普法教育内容的设置和安排必须打破内容多而杂、浅而老的局面,把普法教育内容共性的要求和文化系统队伍的特殊性有机结合起来,既要加强对文化系统人员基本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更要提高文化系统人员在专业法律上的素养和造诣,应着重在普法教育内容重“专”求“深”上下功夫。首先要精简内容,突出重点。本着保证重点和压缩一般的原则,除了保证必须搞的基础性重大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外,对那些内容重复、实际意义不大的教育要坚决砍掉,重点要突出文化系统的专业法律内容,特别是要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5.18国际博物馆日”、“音像市场法制宣传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时机,把专业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抓的更专更深。其次要调整结构,注重实效。根据文化系统特点,可把教育内容分为三大块:一是基本法律教育,主要是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如《物权法》等;二是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规教育,主要是《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三是发展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规范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教育,主要是有关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再次要立足于“专”,向深拓展。在进行以上学习教育的基础上,可邀请有关专家、教授定期组织专业法律知识讲座。同时,也可根据人员的不同文化程度组织自学自考,比如可组织大专文化程度的人员自学自考行政法学本科学,组织全日制本科文化程度的人员在职攻读行政法学硕士,单位应在自学的时间和学费上给予保障和鼓励。
三、着眼文化系统从业人员受教育品位高的特点,在设计普法教育形式上要破“旧”求“效”
由于其职业和知识结构的影响,文化系统从业人员对普法教育方式、方法的要求具有明显特点:一方面其接受教育品位比较高,另一方面其作为受教育者,虽本质上对法有渴望和需求,但实际上往往不喜欢枯燥的说教与老一套的做法。这个特点决定了我们在普法教育中必须提高教育品位和质量。但是,目前生硬呆板的普法教育形式,“灌述式”、“填鸭式”老套套的教育方法,如“众多的文件、繁复的会议、千篇一律的说法、官气十足的号令”等等,都与文化系统从业人员对普法教育的要求很不适应,不可能获得很好的普法效果。为此,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在设计普法教育形式上破除旧的做法,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做到寓教于乐,生动活泼,务求实效,尤其在“趣味性”、“娱乐性”和“艺术性”等方面动脑筋。首先,在普法手段上要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现代传播媒体的作用,利用现代传播媒体传播迅速、覆盖面广的优势,增强普法教育的娱乐性。可在电视台、电台开办《文化法制视点》、《法律伴你行》等栏目和法律知识抢答竞赛,在宁波日报、东南商报、宁波晚报的文化版面上开辟“文化执法手记”、文化专业法规学习教育专题和普法知识竞赛,也可在宁波文化网上举办文化法制动漫有奖征集、网民与专业法律人员的法律知识问答活动等,通过“电视上有影、电台上有声、报刊上有栏、网络上有页”,使普法教育融入文化人的休闲娱乐生活中,一定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在普法方式上,要大力开展法制文艺活动,增强普法教育的艺术性。法制文艺是个很大概念,它包含着许多内容,比如法制小说、报告文学、图片、摄影、书法、绘画、文艺表演、影视剧等。应当充分发挥文化工作的职业优势,利用文化系统各类文艺人才,发展壮大法制文艺创作队伍,以多种法制文艺形式宣传法制,宣传专业文化法规。特别要普及法制文艺演出、法制电视短剧、法制卡通片等方面探索努力,把普法教育融入到文化人的文化艺术生活中去。
四、着眼文化系统从业人员结构复杂特点,在实施普法教育的方法上要因“人”施“教”
文化系统从业人员从广义上来讲,包括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博物馆等领域的人员,在这些行业的人员既有领导干部、公务人员,也有事业单位干部、文化企业经营人员等,行业的广泛性决定了这些人员具有结构复杂的特点。为此,必须根据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因人施教,分类指导,在“深”“严”“难”“实”四个字方面下功夫。一是对领导干部和机关公务员的普法教育,要突出一个“深”字。按照“围绕重点,抓住要点”的学习原则,认真落实“四项基本制度”,即:局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专题讲座制度、公务员通用法律知识的培训和统一考试制度。通过普法教育的制度落实,从深度上把握法律精神和内涵,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理念和能力;二是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要突出一个“严”字。行政执法人员的学法、用法,可采取集中学习教育、法律专业知识自学、法规应用技能培训、法律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执法资格考试等多种形式,开展依法行政法律知识教育,严格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不断提高法律素养,以提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水平;三是对文化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普法教育,要解决一个“难”字。针对部分企业单位存在的“思想不重视、时间难保障、效果难落实”的问题,组织企业单位的领导和负责普法教育的领导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使他们明确普法的任务、方法和要求,同时建立严格的考评机制,并把此纳入年度工作综合考核的范围,以此推动企业经营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规范运作,例如可尝试以电影公司为试点,开展依法治企工作调研,并结合企业的法制需求,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举办以现代企业制度、合同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为内容的法制系列讲座;四是对文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要注重一个“实”字。结合职业实际,以“职业渗透法制教育”为切入点,可通过编印本专业法制教育读本、法律学习融入岗位技能等措施,以自学为主,岗位培训和专题讲座为辅,注重教育实效。
五、着眼文化系统从业人员集中教育落实难的特点,在完善普法教育机制上要善“动”求“活”
文化系统从业人员工种的多样性、分散性以及工作环境、作息时间的差别性,带来普法集中教育的落实难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工作场所的区别大。文化系统人员中一部分工作场所较为固定,如机关工作人员、图书馆管理人员等,一般在办公室作业,但相当部分从业人员工作场所并不固定,如记者、演员、文化市场一线检查人员以及文物考查人员等,经常在外作业;二是工作作息时间区别大。文化系统工作人员作息时间差别很大,大部分从业人员工作作息时间是没有规律的,如广电、出版领域的记者、编辑、播音员、主持人等常常是白天黑夜的工作,天一阁、保国寺、图书馆等公益性的文化单位往往越是节假日越是工作繁忙的时间,正常工作时间还要补休。这些客观原因的存在,不仅使普法集中教育难以“集中”,而且即便要组织筹划一次集中的普法教育,往往由于人员到课率较低,难以取得较好效果。为此,要克服上述困难,在完善普法教育机制上要做文章,做到善“动”求“活”。一是在普法教育组织上做到有“分”有“合”。所谓“合”,即对比较重要的法律知识讲座,为了充分利用专家、教授的资源,由系统统一组织,通知各单位组织人员参加。所谓的“分”,就是对一般性、日常性的普法宣传教育和特别的、专业性的教育由各单位自行分开组织;二是在普法教育安排上做到“大课”和“小课”相结合。为了确保人人受教育,不留教育死角和“盲区”,对正常时间能够到课的人员上大课,对少数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大课的人员进行开“小灶”补课,有的甚至是根据需要可开两之三次“小灶”;三是在普法教育的实施上做到灵活机动,见缝插针。比如对考古队野外作业人员,文艺团队外出演出期间,既可采取回来进行集中教育的方法,也可利用在外休息时间见缝插针安排教育,对极个别人难以参加集中教育的,可向他布置任务,要求其自学和完成作业,以确保教育内容,时间和人员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