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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1期
文化部政策法规司改革指导处
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资讯部 2015年1月20日
2014年部分文化相关政策盘点(上)
※编者按※
2014年,国务院及文化部等部委连续出台了多个文化相关政策,涉及文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有文化单位改革、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发展、民族民间文化发展、文化市场体系、中华文化走出去等方面,范围之广、数量之多、密集程度之高、扶持力度之大前所未有。2014年出台的文化相关政策对未来我国文化改革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将有深远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政策为“十三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方向奠定了基调。本期和第333期《改革发展动态》盘点了2014年部分文化相关政策,供读者参阅,本期为上半部分。盘点中的政策可能涉及多个方面内容,依据其主要方面进行归类,同一类别按文件发布时间顺序排列。
※文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文化部关于公开文化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文机构:文化部
发布日期:时间:2014年2月13日
按照国务院要求,文化部公开了保留的4项行政审批事项,分别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审批。
2、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
发文机构:文化部
发布日期:2014年8月28日
发文字号:文市发〔2013〕41号
为使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更加规范、运行更加高效,方便行政相对人和审批工作人员掌握项目审批的全部流程,文化部依据有关法规,分别编订了14个文化市场行政审批项目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办事指南用于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审批提供指导,业务手册用于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审批业务提供参考,通用文书格式样本用于审批需要使用的文书。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参照该文本格式,结合实际编制发布本地版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等。
※国有文化单位改革※
3、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
发文机构: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4年4月16日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4〕15号
《通知》包括《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两个文件,主要涉及财政税收、投资融资、资产管理、土地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安置、工商管理等多方面支持政策。
主要内容:
一是保留和延续原有给予转制企业的财政支持、税收减免、社保接续、人员分流安置等多方面优惠政策,特别是保留了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支持力度不减,确保转制规范到位的文化企业轻装上阵,早改革、多受益、快发展。
二是调整和增加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强调国有文化企业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试点和股权激励试点。
三是进一步提高政策含金量,强调扩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将有线数字电视增值税免税政策重新明确再延长3年,新增对农村有线电视、城市电影放映等增值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划拨土地转增国有资本的程序和方式,鼓励利用划拨存量土地兴办文化产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动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支持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将中央出版单位京外工作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等,切实增强政策针对性实效性。
4、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27日
发文字号:财税〔2014〕84号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同时,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公共文化服务※
5、关于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等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构:文化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4年7月23日
发文字号:办公共函〔2014〕318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要求,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有关工作部署,文化部开展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等三项试点工作,要求各省(区、市)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等试点工作纳入本省(区、市)文化建设总体规划和文化改革发展重点任务,抓紧研究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并在人员、经费、政策方面提供必要保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做好三项试点工作任务的衔接,实现同步推进。
6、关于公布国家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试点地区等名单的通知
发文机构:文化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4年9月26日
发文字号:办公共发〔2014〕22号
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等试点工作的通知》(办公共函〔2014〕318号)要求,经国家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工作专家组评审,国家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试点地区、国家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地区、国家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单位名单公布。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试点地区名单: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安徽省马鞍山市、福建省厦门市、湖北省襄阳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东莞市、重庆市沙坪坝区、四川省成都市。
国家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试点地区名单: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镇江市、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河南省济源市、广东省中山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四川省成都市、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
国家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单位名单: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图书馆、山西省朔州市图书馆、南京图书馆、浙江图书馆、浙江省温州市图书馆、山东省济南市群众艺术馆、广东省博物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图书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文化馆、重庆图书馆。
※民族民间文化发展※
7、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
发文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4年4月25日
发文字号:建村〔2014〕61号
主要目标是通过中央、地方、村民和社会的共同努力,用3年时间,使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以下简称中国传统村落)文化遗产得到基本保护,具备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基本的防灾安全保障、基本的保护管理机制,逐步增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综合能力。
主要任务包括保护文化遗产、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合理利用文化遗产、建立保护管理机制。
通过完善名录、制定保护发展规划、加强建设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做好技术指导,切实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8、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4年5月4日
发文字号:发改办社会〔2014〕949号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主要分为传统表演艺术类、传统手工技艺类、传统民俗活动类三种类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资金由中央专项补助投资、地方配套资金、企业自筹资金等多渠道投入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中央补助投资,从《遗产保护规划》确定的80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中统筹安排。东、中、西部地区项目,中央补助投资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60%、75%。西藏自治区、四省藏区和南疆三地州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
9、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
发文机构: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2014年8月1日
发文字号:文物博发〔2014〕21号
民办博物馆的设立审核,应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应优先发展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历史见证物、填补某领域空白的民办博物馆。
设立民办博物馆,应具备包括具有固定的适宜的办馆场所、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等十一项条件。
国家机关及国有博物馆在职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博物馆。
※中华文化走出去※
10、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
发文机构: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4年3月3日
发文字号:国发〔2014〕13号
明确支持重点:
鼓励和支持国、民营、外资等享有同等待遇,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加大内容创新力度,支持文化企业拓展文化出口平台和渠道,支持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等;
加大财税支持。加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力度、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等;
强化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探索适合对外文化贸易特点的信贷产品和贷款模式、支持重点企业扩展融资方式等;
完善服务保障。享受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减少对文化出口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等。
未完待续,详见第3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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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邹一鸣 成琪 责任编辑:邵希炜 高翔宇 联系电话:010-8102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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