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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6月1日起调整上网服务行业管理政策
发布时间:2015-06-04 10:46 来源:报送系统 编辑:李庆禹
信息来源:报送系统 2015-06-04

  5月12日,广东省文化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联合下发了《转发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粤文市〔2015〕87号)。按照《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广东省开始实施调整后的上网服务行业管理政策。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上网服务场所最低营业面积由原来“广州、深圳市市区内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各地级市市区内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30台,所有营业场所每台计算机的占地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统一调整为“上网服务场所最低营业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计算机单机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二是开展长效机制试点。广东以全省为范围开展试点,试点政策包括:允许试点地区不对上网服务场所营业时间作出统一规定;允许上网服务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允许将上网服务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调整为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允许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设立上网服务场所。 

  三是调整审批程序。实行“先照后证”管理,申请人应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公安部门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原来的设立审批分为筹建和最终审核两个环节,新政策取消筹建环节,改为行政指导。 

  此外,《通知》重申继续执行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上网服务场所的规定。其中“200米范围”测量方式仍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及相关法律解释执行。(来源:广东省文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