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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黑龙江出台非遗保护和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0-12-08 09:05 来源:中国文化报 编辑:媛媛
信息来源:中国文化报 2010-12-08

  近日,《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出台并实施。该规定的出台,将为提高黑龙江省的非遗保护管理水平起到重要作用。

  根据《规定》,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与管理,将实施代表性传承人管理。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积极开展经常性传承工作,并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部门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另外,《规定》还要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管理将实施专项资金管理。对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按照任务书和报批程序擅自使用资金的,由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报请文化行政部门停止对该项目的资助或不列入申请上级补助计划;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