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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还提出,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明确进口企业适用“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政策应取得的相关经营许可或备案手续,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动态更新。交通、旅游文体、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享惠主体经营资质的监督管理,对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符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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