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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报驻江苏记者王炜 通讯员谷峰报道:《江苏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颁布,自3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江苏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服务设施、服务规范等作了明确要求,是江苏公共文化建设管理领域出台的首部政府法规。
《办法》强调了各级政府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中的责任,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共文化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村文化活动室等基层文化场所建设,为农村群众提供基本文化服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扶持引导农村文化建设;建立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考核评价制度,评估结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内容。
为提高政府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文化场所更好地为农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办法》明确指出,村文化活动室建设应当以政府为主导,可以独立建设,也可以与村综合服务中心一并规划建设,明确由一名村干部具体负责。村文化活动室应当利用节庆、农闲和集市期间,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充分发掘和利用本地特色文化资源,开展区域性特色文化活动。《办法》规范了乡镇文化站建设、管理和服务,从人、财、物等多方面保障了乡镇文化站的长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办法》的出台,将有效保障农村文化机构和场所健康高效运行,进一步加快江苏覆盖城乡、惠及全面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对加快推进江苏文化强省建设发挥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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