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决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施行。
江苏在全国最早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2006年9月颁布施行的《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对全面、扎实地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江苏文脉,发挥了重要的主导和推动作用,也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设和立法提供了实践经验和借鉴。《条例》实施六年多来,全省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广泛宣传发动,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设、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在全国率先创立代表性传承人命名资助制度;“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全国最多,国家级项目名列前茅;基本建成四级项目名录和传承人保护体系;展示和传承馆(所)等基本设施建设全国领先;全面完成非遗资源大普查;工作机制逐步健全,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加强,经费投入不断加大,理论研究逐渐深入,初步形成了以国家级项目保护为重点,以濒危项目抢救为优先,以传承人保护为核心,以生态化保护为方向,以传承发展为目标的江苏特色保护体系,全社会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日益增强。保护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成为江苏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成为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省普查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8922个、已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10项、国家级项目108项、省级369项、市级1480多项、县区级2740多项,建成国家级项目传承及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7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4个、各类非遗展示馆(厅)和传习所(传承基地)513个,尚有31个在建、拟建。
201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下称《非遗法》),将党和国家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将各级政府暨部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上升为法律责任。《非遗法》颁布施行,既对加大贯彻实施力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江苏省修订完善《条例》提出了迫切要求。为此,2011年10月江苏省人大、省政府就将修订《条例》列入了2012年度立法计划和省政府重点工作。省文化厅协同省政府法制办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法工委经过近一年的调查研究,广泛征询各地、各界意见,在全面总结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和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
新《条例》在立法理念、法条设置、立法技术等方面既与上位法相衔接,又体现了江苏省特色的保护制度、措施和方法;既立足于本省实际,又借鉴了其他省、市、区相关立法经验。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引导方式、投入方式、保障方式、激励方式和管理方式。进一步强化了各法律主体,尤其是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和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和传播”等四项基本制度。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两个名录”(代表性项目名录、濒危项目名录)。对项目、保护单位、传承人实行动态管理的“三个退出”规定,系全国首创,不仅与原《条例》和相关法规政策相衔接,较好地保持了连续性,也是对国家大法的补充和完善,体现了江苏省立法的创新性、科学性和前瞻性。新《条例》还对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文化经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存、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推荐、申报代表性项目等,分别作了规定和细化。
新《条例》颁布施行,为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保护工作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将对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和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来源:江苏省文化厅)
上一篇: 江苏:继续实施舞台艺术精品工程 |
下一篇: 江苏省美术馆展出沈威峰花鸟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