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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要求细化当前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内容的通知》要求,近日,由江苏省文化厅制定的《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并实施,以规范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办法规定,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对以下符合公开范围和内容要求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群众反映的重点、热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办法还明确了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和处罚机制,以防止公共文化服务单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来源:江苏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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