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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依法治旅的江西探索
发布时间:2019-12-11 13:57 来源:中国旅游报 编辑:张静
信息来源:中国旅游报 2019-12-11
  近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定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是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治旅的一次创新性探索。《条例》的出台,对于打造“江西风景独好”品牌、提升旅游法治化水平、加快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都将会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这是一次回应人民群众呼声的科学立法。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越来越高,旅游这一新兴产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各地旅游产品、旅游业态不断丰富提升,公共交通、景区服务、购物娱乐等旅游基础设施有了较大程度改观,旅游人次、旅游收入和高等级景区数量等实现了历史性突破,旅游者的体验感获得感得到明显增强。但不容忽视的是,旅游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景点的硬件建设水平亟待提高、旅游服务等软件建设有待改进,旅游监督执法、旅游经营者责任、旅游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规规定较为笼统,以致旅游市场拉客宰客、诱导消费以及不当竞争等得不到及时规范有效处理,这不仅直接侵害了当事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间接给当地旅游业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旅游服务需求,切实解决旅游者权益保护的痛点难点,全面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江西将推动制定出台《条例》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决心通过法治方式,让旅游者在江西乐享旅游、放心消费。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及相关部门主动深入景区一线和旅游经营场所实地调研,听取基层涉旅部门、旅游一线从业者和游客的意见建议,与干部群众深入访谈交流,并在江西人大新闻网公布了草案及其说明,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民意民智。从条例的制定目的与过程来看,都充分体现了回应人民群众呼声、科学民主立法的立法原则。
  这是一次导向鲜明、特色纷呈的立法探索。
  《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内容涵盖了旅游者权益保护的方方面面,不仅进一步明确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落实各级政府的职责,而且在强化旅游者权利保护方面作了许多探索和创新,将各地行之有效的维护旅游者权益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法规。总体凸显了四个鲜明导向:
  问题导向。《条例》针对旅游业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人员素质不高、旅游经营不规范、诱导购物、退购困难、旅游服务质量不高等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规定:旅游经营者发布的旅游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旅游产品和服务等应当明码标价,并以明确的方式告知旅游者。旅游过程中,临时增加购物场所、付费项目或者变更旅游线路、增减景点的,应当经全体旅游者书面同意等。
  实践导向。《条例》主动顺应新时代旅游发展变化,针对自驾游、徒步游、研学旅行以及民宿、旅游网络交易平台等旅游新业态作出具体规定,突出对旅游者在新兴旅游业态中的权益保护,规定:从事旅游民宿、家庭旅馆经营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对治安、消防、食品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相关要求;旅行社承办研学旅行的,应当为依法注册的旅行社,且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投诉、不良诚信记录、经济纠纷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
  创新导向。《条例》紧密结合江西实际,创新制定一系列有特色、有亮点制度规定,主要有:一是创新设立旅游专项理赔金。在总结婺源等地解决旅游购物退货的成功经验基础上,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专项理赔金,对旅游者在旅游购物场所购买商品后,认为商品不合格或者存在质价不符情形,三十日内要求退货,旅游经营者拒绝退货的,由政府专项理赔资金先行赔付。二是创新设立旅游法庭等旅游纠纷调解机构。规定在重要旅游景区及游客集散地可以设立旅游法庭、警务室以及由人民调解员、旅游协会成员、志愿者等组成的旅游调解委员会,快诉快结旅游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矛盾,及时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从严导向。《条例》针对各类侵犯旅游者权益的行为,分别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依法从严从紧要求把握,规定:旅行社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或者其他旅游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
  全社会共同努力,营造浓厚法治氛围。
  立法不易,施法更难。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一部法规得不到很好的实施,规定得再好,也将成为一纸空文。江西各级人大、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单位应共同努力,积极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条例》,营造浓厚的依法治旅氛围,推动旅游者权益保护工作上台阶。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按照监督法的要求,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各种监督形式,及时了解和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实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履行好职责,推动《条例》的各项规定发挥作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众参与、游客互动”的旅游者权益保护长效机制,完善旅游者权益保护特别是先行赔付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对旅游者反映强烈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强迫购物等问题,不仅要依法及时处理,更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做好警示教育。
  各新闻媒体可通过新闻报道、制作专题片、公益性广告等形式,多渠道主动宣传《条例》,积极引导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及广大旅游从业人员切实增强法治意识,为贯彻实施好《条例》、加快建设旅游强省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朱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