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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缴纳50万元罚金 内蒙古首例长城“罚单”落实
发布时间:2006-12-04 14:53 来源: 编辑:汪淼
信息来源: 2006-12-04

    人民日报呼和浩特12月3日电(记者辛阳):12月1日,在《长城保护条例》实施当天,内蒙古宏基路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50万元罚金交到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至此,内蒙古对故意损毁长城行为进行的首次行政处罚顺利实施。

 

    被破坏的这段长城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长城遗址的一段,建有一处高大的烽火台。宏基路桥公司在修建公路时,由南往北在烽火台附近穿越长城,对长城造成了难以恢复的破坏。

 

    依据《长城保护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