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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共分4章30条,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概念、保护方针、权利与义务,规定了呼伦贝尔市以及下属各地区文化行政部门在非遗保护工作方面应承担的主要职责,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上报程序、保护方式、资料的征集办法等做了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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