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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前期大量的基础工作,近日,宁夏文化厅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及文化部关于开展网吧准入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发出《关于做好下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进一步深化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的行政审批权限下放至地级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放开单体网吧的审批。
《通知》要求积极做好衔接、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完成后,各地市要于6月31日前组织开展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年审和换证工作,对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注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通报电信部门停止接入服务,通知工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确保每台计算机占地不少于2平方米的前提下,按新设立网吧台数标准和条件,依法开展单体网吧审批,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无照经营网吧会同有关部门在2014年6月31日前进行合理消化。要加强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跟踪管理,做好网吧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许可工作,其中对变更经营地址的,按新设立场所标准和条件审批;对新设立的网吧,原则上鼓励开展连锁经营,凡连锁企业申请开设新的网吧,可简化程序优先审批。申报自治区级网吧连锁企业的,仍由自治区文化厅审批;申报市、县(市、区)级网吧连锁企业的,由地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通知》重新调整了网吧市场准入标准,明确网吧设立条件为:有企业的名称、住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标准为:市县﹙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台数不得少于60台;乡镇﹙村﹚不得少于30台;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中小学校园周边﹙校园围墙外墙﹚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通知》要求按照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无照经营网吧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摸清无照经营网吧情况,告知其于2014年6月31日前依法办理网吧申报手续;对不符合设立条件和在限定时间内未申领《网络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通报电信主管部门停止接入服务,并移交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通知》强调严格落实网吧监管责任制,要求审批权下放与落实监管责任同步进行,各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负主体责任,要加强对网吧的审批与管理,分级分层落实监管责任制,保护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文化市场公平秩序。要强化市场退出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网吧,坚决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积极推进网吧行业转型升级,推进网吧连锁经营,以连锁促规范,以规范促转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精神,积极探索,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业态的多样化,使网吧成为适合不同受众群体、促进文化消费的社区服务平台和多功能文化休闲场所。
《通知》要求,要组织开展网吧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取缔非法、打击违法、加强监督、完善自律”的要求,开展网吧集中整治。进一步规范网吧连锁企业的经营行为,杜绝“假连锁”、“假加盟”等现象。对于企业投资、管理不到位,出现假投资、假连锁的,取消其连锁经营资格。(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