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扶持和激励创作更多具有泉城风格、反映时代精神的文艺精品,推动济南文化强市建设,山东省济南市财政设立了济南市艺术创作生产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新局出台《济南市艺术创作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济财教[2014]28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济南市艺术创作生产专项资金按照“据实申请、严格受理、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原则,重点扶持市属国有文艺院团的大型舞台剧作品、优秀小型剧(节)目剧本的创作、征集、购置和剧目的生产、加工、修改,并对资助标准、资助方式和资助项目的演出场次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市属文艺院团将于每年11月1日前申报申请资助项目,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资助项目及其预算情况进行评审,研究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由市财政分期拨付。同时,市文广新局和市财政局还将严格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并在资助项目完成后,对其进行后期评审、验收和财务决算审计。(来源:济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