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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获全票通过
发布时间:2012-11-22 09:56 来源:报送系统 编辑:李庆禹
信息来源:报送系统 2012-11-22

    11月21日,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七次会议。会上,以5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的高票数,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13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填补了上海市公共文化领域的立法空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推进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经过三级政府的不断努力,截至2011年底,上海市已建成203家标准化的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和5000余个居(村)民综合文化活动室,基本完成了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全覆盖。遵循“落脚基层、服务社区、规范管理、提高实效、政府保障、社会参与”的立法指导思想,《规定》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社区公共文化服务的财政保障制度。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社区公共文化活动经费纳入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二是明确了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设置要求。各街道、乡(镇)行政区域内应当设置一个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常住人口超过十万人的可增设分中心。各居(村)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内应当设置一个综合文化活动室;常住人口超过五千人的行政村可设置两个以上文化活动室。

  三是明确了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和运行主体。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区域内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综合文化活动室的日常运行管理;鼓励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实行社会化、专业化运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公平、公正的程序,择优确定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运行单位;居(村)民综合文化活动室实行居民自我管理。

  四是明确了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服务内容和开放使用要求。规定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向公众开放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面积应当不低于使用面积的百分之九十,居(村)民综合文化活动室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内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五十六个小时。

  五是对在公共场所开展的公共文化活动作出了规定。明确支持居民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健康有益的公共文化活动,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支持和引导。居民参加社区公共文化活动,应遵守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德,避免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六是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作出了规定。鼓励和支持各类文化企事业单位、文化团体、社区群众文化团队和个人为社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丰富社区群众文化生活;鼓励和组织志愿者根据社区特点和实际需求,参与社区公共文化服务。

  七是明确了文化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保障职责。规定市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进行评估考核;市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平台,公布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等;对于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有关违反《规定》的投诉,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予以处理。(来源: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