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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一审全票通过
发布时间:2010-08-09 09:40 来源: 编辑:财务司
信息来源: 2010-08-09

 

                    迎霞 嘉谊

   201072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在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一审全票通过,成为我区改革开放以来,新疆厅局级立法中第四个一审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同时,这也是我区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出台后的第二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以及我国专就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省级地方单项立法的首例,体现了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对保护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和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方针,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对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新要求,在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发展,已颁布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开创了将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纳入法制化轨道的新局面。同时,在《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获得成功后,加强对该文化遗产的保护,确保履行我国政府向联合国的保护承诺(其中包括立法保护),就成为一项重要工作。鉴于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这一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疆分布地域最广、涉及人群最多、影响最广泛、濒危情况也相应较为严重等情况,对其实施立法保护非常必要也迫切需要。

2007年底,文化厅根据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申遗”时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承诺,参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和《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草案)》初稿。20081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获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后,经文化厅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被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列入自治区“十一五”立法计划,以及被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列为立法调研论证项目。20089月,自治区人大科教文卫委、法工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文化厅、发改委、财政厅相关人员组成的立法调研组,对疆内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流传相对集中的七个地(州)、市进行了立法调研。20104月、7月,自治区人大领导和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及文化厅相关人员,再次分别到南北疆木卡姆艺术主要流传地进行了立法调研。政府法制办和文化厅通过向自治区党委、政府20余个部门单位、疆内各级文化部门和文化部政策法规司发函,并采取召开业内专家、法学专家和民间木卡姆传承人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了各方面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对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草案作了十余次修改,使条例草案日臻成熟,于201078,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保护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管理规范的历史新纪元。《条例》将自治区五十多年来对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用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下来。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保护原则和预期目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职责任务、木卡姆艺术特定保护方式、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与落实保障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将来我区文化、教育、科研部门和社会各有关方面在搜集、整理、传承、发展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方面长期实践、探索的重要成果,即对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实行民间传承、专业艺术团体传承、教育传承、文本传承、媒体传承等五种传承方式以法条的形式予以确立。这既是实现对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立法保护目标的重要、必要措施,对搞好我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显著的示范效应。《条例》还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作了具体化、可操作的规定;对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的合理利用与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作了相应规定。可以说是一部反映新疆实际、具有时代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地方法规,对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的保护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