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艺术团是西藏自治区基层文化工作的重要骨干队伍,2014年全区74个县区均组建了民间艺术团。一直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间艺术团的建设和发展,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有力推动了西藏县级民间艺术团建设,带动了基层文艺繁荣发展。
在投入机制上,建立了“四个一点”(自治区、地市、县财政补助一点,民间艺术团自身筹措一点)的经费投入机制,2009年自治区补助资金从每团5万元提高到了20万元,明确了地市和县区两级财政相应配套投入的要求。
2016年来,为着力解决各县民间艺术团面临的新困难和问题,提高演员待遇,推动文艺创作演出,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文化厅联合印发《西藏自治区县级民间艺术团公益性演出场次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了在“四个一点”保障原有补助经费的基础上,采取激励性场次补贴的方式,加大对民间艺术团的经费支持力度。按照《办法》,在超过12场演出基础后,将对每场予以场次补贴。
2016年12月,自治区财政厅向各地市财政局下达了2017年度民间艺术团演出场次补贴1890万元(拉萨、林芝每县20万元,日喀则、山南、昌都每县25万元,那曲、阿里每县30万元),同时下达了2017年度民间艺术团补助资金1500万元(每县20万元),合计共下达2017年度民间艺术团补助资金3390万元,同2016年相比增长126%。自治区财政对县民间艺术团的年每团最少补助数额达到40万元,最多达到年每团50万元,极大地改善了民间艺术团演员的待遇和工作条件。
在利好政策的带动下,2016年以来西藏县民间艺术团的创作和演出工作得到有力推进,服务基层群众的职能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发挥。据统计,2016年全区县民间艺术团创作节目1164个,演出6334场,为丰富农牧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来源:西藏自治区文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