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发布 > 图片新闻
图片新闻
文化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请王利明教授讲解《物权法》
发布时间:2007-06-20 13:23 来源: 编辑:机关党委
信息来源: 2007-06-20
    
  6月20日上午,文化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在部机关309会议室集体学习《物权法》,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物权法》主要起草人之一王利明教授做讲座。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孟晓驷主持此次学习,在京的部党组成员及部机关各司局长参加学习。各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部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以及计划财务司、机关服务局有关处室的工作人员列席。

  在历时两个小时的讲座中,王利明教授深入浅出地阐释了物权法的宗旨、内容特别是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重点围绕私人所有权的保护以及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公民房屋所有权保护,进行了详细阐述。对期房的预告登记、业主自治、小区公用设施归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等《物权法》的创新规定和当前热点、难点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讲解。

  孟晓驷同志就各司局、各单位深入学习贯彻《物权法》,牢固树立物权理念提出了四点要求。

  一是要继续深化对《物权法》的学习和理解。文化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要充分树立物权观念和意识,既要维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又要注重和保护私人财产权。在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障其财产权的明确归属,为调动非公有制资本参与文化发展的积极性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是在制定政策的工作层面上切实贯彻好《物权法》要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物权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三是结合贯彻《物权法》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开展的法规清理工作。目前,文化部正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和部署开展清理工作,要统筹考虑文化法规与《物权法》的一致性,及时废止或修改不一致的内容。

  四是要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要求依法开展文化工作,并利用实施物权法的有利时机,在文化系统广泛倡导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增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意识。
    
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Ctrl+~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