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物报:9月29日,由重庆市文化(文物)局负责起草的地方法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顺利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这是重庆文物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法规,是重庆文物保护法制进程的一座里程碑。
2002年10月,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了《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鉴于立法条件已具备,重庆市文化(文物)局提出了立法申请,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先后立项,并确定由重庆市文化(文物)局负责起草。为完成起草任务,重庆市文化(文物)局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洪华为组长,局党组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局相关处室和市考古所同志为成员的立法起草小组。立法起草小组在本市调研的基础上,于2003年3月、2004年4月,会同市人大有关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文物考古所人员,赴上海市、浙江省、云南省、江苏省开展了立法调研工作。
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立法起草小组同志针对修订后的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结合直辖后重庆文物工作的新特点、新问题,确定了立法空间,广泛搜集各种意见和建议。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是一部特色鲜明的地方文物法规。
一是实现了重庆文物保护地方立法零的突破,对依法保护和管理重庆市文物将起到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二是法规内容大量创设或细化了上位法未规定的内容。如在文物保护经费、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文物执法与处罚等方面均有较大突破,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充分吸纳了长期以来重庆文物保护的好经验好做法,体现了地方特色。如确定了对抗日战争时期,重庆开埠时期及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近现代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遗存的保护措施;确定了三峡库区搬迁文物的重新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程序;确定了历史文化名镇或传统街区的申报程序和保护措施等。四是对重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提供了地方立法保障,符合重庆市文物保护工作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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