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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分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发布时间:2005-10-28 10:37 来源: 编辑:kuaner
信息来源: 2005-10-28

    人民网(记者申琳):昨天从江苏省文物局获悉:江苏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分别由市、县级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政府备案;省级主管部门直接选择或从市、县级名录中选择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定为省级代表作,并报国务院备案。

  据介绍,江苏省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纲要及城乡建设规划,保护经费由县级以上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和研究、珍贵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和收购、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传播活动等,不得挪作他用。同时,江苏省还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鼓励、支持与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活动。

  江苏省地方各级政府将每两年公布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濒危名单;对于列入濒危名单的项目,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抢救。如因地方政府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遗产项目失传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被追究责任。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传承单位,江苏省计划赋予其诸多权利: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并取得报酬;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开展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政府资助。对具有代表性或做出重要贡献的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可授予其“传承大师”和“优秀传承单位”称号,“传承大师”可享受政府津贴。

  据悉,近日,《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后,已送交省政府办公会议审议。作为江苏省人大确定的2005年立法调研项目,该条例可望正式出台。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畴(延伸阅读)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订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涵盖五个方面的内容: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的非物质性的涵义,是与满足人们物质生活基本需求的物质生产相对而言的,是指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精神生产这层涵义上的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并不是与物质绝缘,而是指其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随着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的深化,会有新的种类进入其类别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