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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中国交响乐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05-12-01 09:18 来源: 编辑:张林林
信息来源: 2005-12-01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了加强我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文化部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乐团实行团长负责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团《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和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团长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首先从团领导干部抓起,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持和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促进艺术生产和各项工作的稳定健康发展。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充分发挥党委的监督保证作用。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保证我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责任内容和责任范围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政领导班子和各部门、支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的各项要求,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必须坚持党反腐倡廉的六条基本经验,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第四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联系乐团实际建立与乐团经营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长效机制,针对工作岗位制定具体的管理与防范措施,落实监督条例,消除产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第五条 党政领导班子对全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对班子成员的廉政建设作为第一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支部第一负责人对本部门、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和查办违纪案件及有关协调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有关部门、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积极配合。 “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的全过程,列入新任(转任)干部上岗的培训过程,保证必要的课时”的工作及处以上干部收入申报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大额资金(十万元以上)使用及重大项目投资集体会议决定由财务部门负责。清理、清查领导干部住房、购房、公款装修住房中的问题由后勤部、财务部负责。对公用移动电话、住宅电话的使用管理,公务活动中的接待标准及接受礼品登记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清理清查预算外资金,纠正违反财务制度开支,落实收支两条线,由财务部负责并监督。

    三、责任考核及监督检查第七条 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门会议,有针对性地研究改进乐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列为党委、支部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每年底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将检查情况报告部党组和上级有关部门。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应经常督促检查乐团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以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有针对性进行谈话提醒或采取相应措施,督促有关部门或个人引起重视。发现重要案件及时按照程序向部有关部门报告。第九条 把执行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述职述廉、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聘任的重要依据。

    四、责任追究第十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部党组的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一)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 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五)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六)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干部追究责任,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党员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的违纪行为不能做出及时查处,在职工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五、本规定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新的要求不断充实调整。本规定2005年9月27日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开始试行。 中共中国交响乐团委员会 2005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