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永和在延边大学新校区工程建设过程中,利用分管后勤基建工作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80余万元。其中,帮助某建筑公司获得学生宿舍楼工程,收受人民币70万元;帮助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延边大学艺术学院原校址土地,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币26万余元;帮助某公司承揽学校绿化工程,收受人民币30万元。2009年12月,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吉林省纪委监察厅给予于永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于永和在延边大学新校区工程建设过程中,利用分管后勤基建工作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80余万元。其中,帮助某建筑公司获得学生宿舍楼工程,收受人民币70万元;帮助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延边大学艺术学院原校址土地,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币26万余元;帮助某公司承揽学校绿化工程,收受人民币30万元。2009年12月,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吉林省纪委监察厅给予于永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