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申 报 书
申报地区:
填报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财政部制
填 写 说 明
一、第1项“创建示范区负责人”应填写当地党委或政府的主要领导;“创建示范区管理机构”应填写当地创建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文化行政部门;“创建示范区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填写当地创建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文化行政部门主要领导。
二、第2项“有关工作成绩”包括申报创建示范区所在地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上取得的由省级以上部门命名的“先进单位”、“试点单位”等称号;召开过省级以上会议进行典型经验宣传推广,或在省(部)级以上会议做过典型经验发言等方面内容。
三、第3项“申报理由”主要填写申报地区近年来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取得的基本经验和做法特点、相关政策及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思路及政策保障措施等。
四、第5项“申报地上级人民政府意见”指申报主体为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所辖县(区)人民政府,需填写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意见。如申报地上级人民政府为省级人民政府,则此栏不填,填写第7项即可。
五、第6项“省文化厅、财政厅意见”应写明申报地区申报成为创建示范区,在本省范围内与同类地区比较,其主要特色及是否具有示范性。
六、第8项由文化部公共文化司组织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填写。
七、此申报书可在文化部政府门户网站(www.ccnt.gov.cn)下载,表格各项栏目可根据内容自由扩展版面。本表一式5份,各单位盖章后送文化部公共文化司。
八、表格一律用电脑填写,准确无误,不得弄虚作假。凡填写内容不实、有虚假成分者,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
1.基 本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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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示范区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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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示范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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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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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 建 示 范 区 管 理 机 构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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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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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详细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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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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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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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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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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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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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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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 关 工 作 成 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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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称号或专项工作名称 |
批准机关及文号 或会议名称 |
命名或会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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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另附纸)
3.申 报 理 由
负责人签字: (申报地区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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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度设计研究主要内容和预期成果
(省级文化部门公章 ) (申报地区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5.申报地上级人民政府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6.省(区、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推荐意见:
文化厅(局)(公章) 财政厅(局)(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7.省(区、市)人民政府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8.专家委员会审查意见:
专家委员会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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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公 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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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文化部、财政部审批意见:
文化部(章) 财政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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