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区域文化联动活动的通知
办公共函〔2015〕4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精神,总结推广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经验,发挥示范区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促进示范区之间、示范区与其它城市之间“互学、互看、互促”和优秀公共文化资源交流共享,形成比学赶超的创建工作氛围,切实推动全国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区域文化联动活动。现将《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区域文化联动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策划实施本地区域文化联动活动,于2015年8月14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工作方案(一式三份)报送文化部公共文化司监督管理处(电子版发送邮箱)。
联 系 人:文化部公共文化司监督管理处
朱 渤 朱春雷 王 来
电 话:010—59881727 59881734 59881740
电子邮箱:ggsjgc@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区域文化联动活动工作方案
文化部办公厅
2015年7月24日
附件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
区域文化联动活动工作方案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自开展以来,各创建城市(地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全面扎实推进,形成了一批具有借鉴推广价值的制度设计成果、典型经验和特色做法。为充分发挥示范区(项目)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示范区之间、示范区与其它城市之间区域文化联动活动,促进区域公共文化互动交流, 文化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区域文化联动活动(以下简称“区域联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城市的示范性、导向性和辐射作用,总结推广示范区(项目)创建中形成的典型经验和特色做法,形成“互学、互看、互促”和比学赶超的创建工作氛围,促进优秀公共文化资源交流共享,推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加强统筹、广泛参与。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统筹区域内和区域间的公共文化资源,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类型的区域文化交流和联动,促进优秀公共文化资源共建共享,形成互学、互看、互促的创建局面。
(二)问题导向、注重实效。要围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交流分享创建成果,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共同促进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
(三)精心策划、加强宣传。要根据各地创建工作实际和创建需求,精心策划活动项目和内容,通过活动项目推动区域文化交流和融合,鼓励形式多样和内容创新;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宣传区域文化联动活动成效,发挥示范区(项目)创建的辐射带动作用。
三、活动内容
以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为主体,第一批示范区(项目)城市和第三批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广泛参与区域文化联动活动。
(一)活动范围
由文化部牵头,按照东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华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西北(宁夏、新疆、青海、陕西、甘肃、兵团)、华东(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上海)、华南(广东、广西、海南)、西南(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华中(湖北、湖南、河南、江西)七个片区,组织开展片区经验交流活动,推广示范区(项目)建设经验,展示示范区(项目)建设成果,推动区域间优秀公共文化资源共建共享。
除文化部组织开展的片区经验交流活动外,由各省(区、市)文化厅(局)牵头,以第二批示范区创建城市为主体,组织开展本省(区、市)示范区(项目)之间以及跨省(区、市)示范区(项目)之间的区域文化联动活动,加强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之间的互动交流。
(二)活动形式
文化部组织开展的片区经验交流活动主要采取“听、看、评”方式进行。“听”,主要听取各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经验介绍,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创建规划情况;“看”,主要现场考察创建工作成果、重大文化惠民工程推进情况,展示创建工作成效;“评”,主要是创建城市交流研讨、邀请专家分析解答,相互评议,共同促进。
同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策划并组织实施活动项目,鼓励组织开展内容创新和类型多样的活动,也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联盟。鼓励组建区域公共文化建设联盟,签订区域间经常性活动合作协议,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促进区域间优秀公共文化资源共建共享;
2.会议。在不同层面组织召开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成果推广会议;
3.讲座。组织文化专家学者、艺术人才和技术人才等就示范区创建、文化策划、文艺辅导等内容开展专题讲座,开展交流研讨;
4.展览。鼓励运用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和传播手段,采用实体与网络、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方式,就示范区(项目)创建成果、城市文化、文化传承等内容开展文化展览活动;
5.演出。结合各地群众文化品牌活动的开展,组织优秀文化资源和群众文艺精品深入基层一线,为群众提供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文艺演出。
(三)时间安排
2015年7月至2015年10月
四、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将于7月底对区域文化联动活动进行部署。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根据要求,部署开展片区内和省(区、市)内的区域文化联动活动。片区经验交流活动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制定方案。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根据通知要求,联系省内其他城市或跨省(区、市)示范区创建城市,认真策划本省(区、市)内和跨省(区、市)区域文化联动活动具体项目,制定工作方案,于2015年8月14日前将本省(区、市)内和跨省(区、市)区域文化联动工作落实方案报送文化部公共文化司。
(三)组织实施。2015年8月-10月,各省(区、市)按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区域文化联动活动各项工作。组织新闻媒体集中宣传报道。承办城市要认真筹备并组织实施好各项区域文化联动活动。
(四)评估总结。2015年10月-11月,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应对本省(区、市)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区域文化联动活动进行认真总结和及时上报。公共文化司将组织力量对各省(区、市)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表扬奖励。
五、工作机制
区域文化联动活动由文化部公共文化司主办,第二批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承办,各省(区、市)文化厅(局)、三批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人民政府广泛参与,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协助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共文化司)主要职责:
1.对区域文化联动活动进行安排部署;
2.牵头组织开展七大片区区域文化联动活动,组织召开片区经验交流会;
3.汇总各地材料,向领导小组汇报“区域文化联动活动”工作进展情况;
4. 对各地“区域文化联动活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导;
5.组织力量对各地“区域文化联动活动”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负责“区域文化联动活动”其它日常工作。
(二)各省(区、市)文化厅(局)主要职责:
1.组织本省(区、市)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联系其他省份文化厅(局)及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认真策划“区域文化联动活动”具体工作项目,制定工作方案;
2.及时报送本省(区、市)“区域文化联动活动”实施方案、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总结,及其他与“区域文化联动活动”工作有关的材料;
3.组织力量对本省(区、市)“区域文化联动活动”实施情况进行自评估;
4.监督、指导、统筹、协调本省(区、市)及跨省域间开展“区域文化联动活动”工作。
(三)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主要职责:
1.承办区域文化联动活动,组织实施片区经验交流活动;
2.自主策划“区域文化联动活动”具体工作项目,在省文化厅(局)指导下,联系其他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认真制定工作方案;
3. 做好人、财、物的保障工作,组织力量落实“区域文化联动活动”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确保活动顺利完成;
4.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活动结束后报送总结报告及活动节目单、图片、影像等资料。
六、表扬奖励
“区域文化联动活动”综合评估结果将分别纳入第一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动态管理和复评成绩和第二、三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验收评审中。
适时召开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会议,对“区域文化联动活动”工作进行总结,并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给予表扬和奖励。
七、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区域文化联动活动”工作,将其作为示范区(项目)创建的重要内容,精心策划,认真组织,在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所需费用由各省自筹或从“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中央奖励和补助各地经费中支出,鼓励积极争取企业赞助或其他社会力量的支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及时以信息形式报送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