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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
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关于2015年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区域文化联动片区经验交流活动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31 10:20 来源: 编辑:公共服务司
信息来源: 2015-07-31

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关于2015年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区域文化联动片区经验交流活动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公共函〔201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区域文化联动活动的通知》要求,文化部将组织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区域文化联动片区经验交流活动(以下简称:片区经验交流活动)。片区经验交流活动采取由文化部公共文化司牵头,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负责,第二批示范区创建城市承办,其他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为确保片区经验交流活动取得实效,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5年8月至11月

二、活动地点

东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华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西北(宁夏、新疆、青海、陕西、甘肃、兵团)、华东(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上海)、华南(广东、广西、海南)、西南(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华中(湖北、湖南、河南、江西)七个片区分别确定一个承办城市。

三、活动内容

充分发挥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的示范性、导向性和辐射作用,总结推广示范区(项目)创建中形成的典型经验和特色做法,展示示范区(项目)建设成果,形成“互学、互看、互促”和比学赶超的创建工作氛围,促进优秀公共文化资源交流共享,推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

四、活动形式

片区经验交流活动主要采取“听、看、评”方式进行。“听”,主要听取各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经验介绍,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创建规划情况;“看”,主要现场考察创建工作成果、重大文化惠民工程推进情况,展示创建工作成效;“评”,主要是创建城市交流研讨、邀请专家分析解答,相互评议,共同促进。 

五、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活动的组织工作。

(二)有承办意向的第二批示范区创建城市,应填写《2015年区域文化联动片区经验交流活动承办意向表》,由省(区、市)文化厅(局)审核盖章后,于8月14日前将意向表报送文化部公共文化司(电子版发至邮箱)。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将统筹确定承办城市名单。

(二)片区经验交流活动承办城市应具备以下条件: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有明确承办活动的意愿和计划安排,积极性高;示范区创建工作成效显著,具有一定的示范性、导向性和带动性;对所承办的活动,有明确的经费来源和相应的保障条件。

(三)片区经验交流活动将纳入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复评和验收中。根据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过程管理规定和验收相关标准,承办城市将在验收中给予适当加分。

联 系 人:王  来

联系电话:010-59881740

传    真:010-59881776

邮    箱:ggsjgc@126.com

特此通知。

 

附件:2015年区域文化联动片区经验交流活动承办意向表

 

 

                       文化部公共司

 

2015年7月30日

附件

 

2015年区域文化联动片区经验交流活动承办意向表

 

承办单位

名    称

 

联 系 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手机)

 

承    办

条    件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成效(1000字以内):

 

承办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文化厅(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