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函〔201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根据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文公共函〔2016〕75号)安排,文化部、财政部定于2016年3月至5月开展第二批示范区(项目)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地检查验收工作
(一)时间
3月中旬-4月底。具体时间由示范区创建办公室统筹安排,另行通知。
(二)内容
考察中央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政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以示范区验收标准为依据,重点检查示范区创建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整体情况。
(三)工作流程
实地检查验收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审阅档案材料、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
1、召开工作汇报会。听取示范区创建城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由市政府向检查组汇报创建工作总体情况。参会对象包括省级文化、财政行政部门相关人员,示范区创建城市负责人,以及创建城市公共文化服务协调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
2、审阅资料。各示范区创建城市需准备以下资料:(1)创建示范区总体情况报告;(2)创建示范区自查报告;(3)按照验收标准所考察的工作内容,归类整理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相关材料。
3、实地检查。实地考察创建示范区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设施建设与管理、活动开展、服务效能等情况。请各示范区创建城市准备三条实地检查线路,每条线路须包括1个县(区)、2个乡镇(街道)、2个村(社区),由检查组随机选择。
4、检查反馈会。检查结束后召开检查反馈会,由检查组向示范区创建城市反馈实地检查的具体意见。
(四)计分
检查组将根据实地检查情况进行百分制打分,并按35%的比例折算入总分。
二、关于过程管理考核工作
过程管理考核主要依据《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过程管理规定》(办公共函〔2014〕9号)进行。
(一)时间
3月中旬-4月底,与实地检查同时进行。
(二)内容
主要考察示范区创建城市贯彻落实示范区(项目)创建领导小组决策部署情况,是否建立领导机制、联络员制度、经费管理制度、督导检查制度、创建规划和制度设计监管机制、信息报送及宣传评分制度等。
(三)工作流程
1、开展自查。各示范区创建城市根据过程管理规定各项要求开展自查,省(区、市)文化厅(局)督促落实,并于3月21日前将示范区创建过程管理工作总结和自查报告(加盖公章)邮寄至文化部公共文化司监督管理处,电子版发送至示范区创建办公室邮箱。
2、准备档案材料。按照示范区过程管理规定各项要求,整理创建过程管理相关材料,供实地验收检查组核实。
(四)计分
示范区创建办公室会同检查组将按百分制对创建过程管理进行打分,并按10%的比例折算入总分。
三、关于集中评议工作
(一)时间和地点
4月下旬或5月上旬在北京举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内容
综合考察当地党委政府对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重视程度,示范区(项目)创建取得的工作成效,以及示范区(项目)后续建设的工作思路。
(三)工作流程
1、示范区集中评议按照东、中、西部分组进行。每个示范区评审时间约为30分钟。具体流程为:(1)示范区创建城市政府领导汇报(配合使用PPT)(15分钟);(2)省文化、财政部门介绍监督指导本地示范区创建工作情况(5分钟);(3)现场答辩(10分钟)。重点汇报创建规划落实情况、创建标准完成情况、解决本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突出矛盾和问题取得的成效、制度建设成果及示范意义、示范区后续建设工作思路及措施等。
2、示范项目集中评议按照东、中、西部分组进行。每个示范项目评审时间约为30分钟。具体流程为:(1)示范项目创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配合使用PPT)(15分钟);(2)省文化、财政部门汇报实地检查情况及验收组评价意见(5分钟);(3)现场答辩(10分钟)。重点汇报示范项目创建过程、制度设计成果及创建成效、示范价值,示范项目后续建设工作思路及措施等。
(四)计分
1、示范区集中评议由评审专家将按百分制进行打分,并按25%的比例折算入总分。
2、示范项目集中评议由评审专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示范项目是否通过验收进行表决,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者为验收通过。
四、关于验收标准的修订和补充说明
根据《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和创建工作实际以及各省(区、市)文化厅(局)的反馈意见,我司对验收标准部分指标作如下修订和补充说明:
(一)关于验收标准个别指标的修正
对验收标准个别指标做出修正,示范区在自查和实地检查验收中均按修正后的指标执行。具体修正内容见附件1。
(二)关于验收标准部分指标的补充说明
具体内容见附件2。
五、有关要求
1、请各省(区、市)文化厅(局)高度重视示范区(项目)验收工作,精心组织,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2、请各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积极配合,认真做好验收准备工作;验收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杜绝奢侈浪费。
3、有关示范区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安排将于近期另行通知。
4、如有任何疑问和问题,请与示范区(项目)创建办公室联系。
联 系 人:朱 渤 王 来
电 话:010-59881727 59881740
电子邮箱:ggsjgc@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100020)
特此通知。
附件:
1、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验收标准个别指标的修正说明
2、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验收标准部分指标的补充说明
文化部公共文化司
2016年3月14日
附件1
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验收标准
个别指标的修正说明
东部
序号 |
指标 |
指标评定 |
指标说明 |
验收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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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5-(37) |
图书馆每年下基层服务不低于5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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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60次/年、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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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50次/年、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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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50次/年、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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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5-(38) |
文化馆每年组织流动演出12场以上,流动展览10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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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达到15场/年、馆,展览达到12场/年、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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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达到12场/年、馆,展览达到10场/年、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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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不足12场/年、馆,或展览不足10场/年、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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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6-(41) |
建立网上图书馆(地市、县两级图书馆100%建有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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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说明:服务功能达标是指图书馆网站应有信息发布、文献检索、数字文献阅览、视频阅览、读者服务、信息咨询等6项功能。 |
五-25-(60) |
地市和县(区)级文化馆、图书馆在职员工参加脱产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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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馆、图书馆的培训计划和人员培训台帐。 |
中部
序号 |
指标 |
指标评定 |
指标说明 |
验收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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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4-(33) |
每年看3场以上戏剧或文艺演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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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4-(34) |
每年组织5次以上规模较大的群众文体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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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5-(37) |
图书馆每年下基层服务不低于3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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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40次/年、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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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30次/年、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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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30次以下/年、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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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5-(38) |
文化馆每年组织流动演出12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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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15场/年、馆。 |
指标说明:不要求配备流动舞台车,城市区文化馆不要求必须配备流动演出车,但考核流动演出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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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12场/年、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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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12场/年、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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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6-(41) |
建立网上图书馆(地市、县两级图书馆100%建有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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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说明:服务功能达标是指:图书馆网站应有信息发布、文献检索、数字文献阅览、视频阅览、读者服务、信息咨询等6项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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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5-(60) |
地市和县(区)级文化馆、图书馆在职员工参加脱产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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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馆、图书馆的培训计划和人员培训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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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28-(69) |
农家书屋建设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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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率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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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率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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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率未达到60%。 |
西部
序号 |
指标 |
指标评定 |
指标说明 |
验收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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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4-(5) |
市、县两级图书馆80%达到部颁三级以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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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说明:3、未评估定级的,必须达到三级馆必备条件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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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2-(30) |
每年看2场以上戏剧或文艺演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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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2-(31) |
每年组织3次以上规模较大的群众文体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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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3-(34) |
建立网上图书馆(地市、县两级图书馆80%建有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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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说明:服务功能达标是指:图书馆网站应有信息发布、文献检索、数字文献阅览、视频阅览、读者服务、信息咨询等6项功能。 |
三-13-(36) |
建立网上文化馆(地市、县两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80%建有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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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 |
资金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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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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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2-(53) |
地市和县(区)级文化馆、图书馆在职员工参加脱产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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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馆、图书馆的培训计划和人员培训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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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25-(62) |
农家书屋建设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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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率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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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率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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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率未达到60%。 |
附件2
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验收标准
部分指标的补充说明
一、总体评价部分
有关试点工作是指关于标准化、理事会制度、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等国家级、省级试点工作。未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试点的,示范区自己开展了上述试点工作并确已取得进展或成效的,可视同为省级试点。
二、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建设部分
1、5馆1场。1场是指剧院(东部)、影剧院(中西部)。非遗馆不要求独立设置,可以设在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内。直辖市、单列市、省会的城区,只要区域内有博物馆、美术馆和剧场即可(不管其隶属关系)。
2、文化馆评估定级。鉴于第四次文化馆评估定级的最终结果尚未公布,示范区可按各省(区、市)评估申报的等级自评打分。
3、公共图书馆人均藏书计算。农家书屋纳入公共图书馆管理是指以已将农家书屋的业务工作纳入县公共图书馆管理,并开始藏书统一管理的有关工作。直辖市的区和省会市,在计算人均藏书量时,可将直辖市和省级图书馆藏书,按全市常住人口计算的人均藏书量计算在内。
4、《村级基层服务点配置标准》
序号 |
设备名称 |
配置及相关标准 |
数量(台) |
1 |
普通PC |
处理器Intel/AMD双核2.0G以上,内存1GB,硬盘160GB,光:DVD-ROM,17英寸宽屏液晶显示器,正版操作系统。 |
1 |
2 |
投影机 |
|
1 |
3 |
电视机 |
|
1 |
4 |
高清视频播放机 |
|
1 |
5 |
移动播放器、电视机 |
|
各1 |
乡镇和街道、社区公共电子阅览室的建设标准: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终端计算机不少于10台、局域网存储空间不少于1TB、互联网出口带宽不低于2M。
5、文化馆电子阅览室。创建标准的要求是:依托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市及所辖区建有标准配置的公共电子阅览室。文化馆可以是公共电子阅览室,也可以是具有文化馆特色的数字体验室或其他形式的数字服务室。
三、公共文化服务供给部分
1、市、县图书馆建立总分馆制,实现通借通还。可以是在市域范围内建立总分馆制,实现通借通还。也可以是在县域范围内建立总分馆制,实现通借通还。
2、农村服务指标。对无农村的城区没有要求的农村服务指标,不作为考核指标,在自评和检查时不评定等级,该项目也不作为计算达标率和优秀率的基数,自评和检查时可按满分计算。达标率=达标指标数/考核指标数;优秀率=优秀指标数/考核指标数。
四、资金、人才和技术保障部分
1、设立本地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无农村的城区不要求,自评可按达标计分。其中设有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按优秀打分。
2、城市社区设有公共文化服务岗位,是指以社区就业形式设置社区文化管理员(文化指导员)。本指标要求每个行政村和社区有至少1名文化管理员(文化指导员),可以采取财政补贴形式,也可以采取设置社区文化服务岗位(社区就业)形式。
3、统一服务平台是指在示范区建立统一的数字服务平台,市、县两级的不要求县级也设置。
五、其他方面
广播电视“村村通”和农家书屋属农村服务指标,对无农村的城区没有要求,不作为考核指标。
六、市、县指标与取得对应关系
原则上,直辖市的区对应市级指标,单列市、省会市的区对应县级指标。但是,只有县一级指标的,直辖市的区也适用(如县级文化单位职工培训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