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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区域文化联动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11 10:58 来源: 编辑:公共服务司
信息来源: 2016-04-11
  

办公共函〔2016〕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精神,总结推广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经验,促进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之间及与其他城市之间“互学、互看、互促”和优秀公共文化资源交流共享,发挥示范区(项目)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2016年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区域文化联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按照《2016年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区域文化联动活动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策划实施本地区域文化联动活动,于2016年4月2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工作方案(一式三份)报送文化部公共文化司监督管理处(电子版发送邮箱)。 

  二、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将在全国范围内分专题举办经验交流活动,有承办意向的示范区、示范项目创建城市,请结合本地创新实践,精心策划专题活动主题,填写《2016年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区域文化联动专题经验交流活动承办意向表》,由省(区、市)文化厅(局)审核盖章后,于4月28日前将意向表报送文化部公共文化司(电子版发至邮箱)。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将统筹确定专题活动主题和承办城市名单。 

  三、申请承办全国专题经验交流活动的城市应具备以下条件: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有明确承办活动的意愿和计划安排,积极性高;在所承办的专题活动领域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性,创建工作成效显著,具有一定的示范性、导向性和带动性;对所承办的活动,有明确的经费来源和相应的保障条件。 

  四、文化部举办的专题经验交流活动将纳入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后续建设、过程管理和验收中。根据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过程管理规定和验收相关标准,对承办城市将给予适当奖励或加分。 

  联 系 人:文化部公共文化司监督管理处 

            朱  渤    王  来 

  电    话:010-59881727、59881740 

  电子邮箱:ggsjgc@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特此通知。 

    

  附件:1.2016年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区域文化联动活动工作方案 

        2.2016年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区域文化联动专题经验交流活动承办意向表 

    

    

    

  文化部办公厅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