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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关于在全国开展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31 15:30 来源: 编辑:科技教育司
信息来源: 2012-05-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为规范艺术考级管理,提高艺术考级质量,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决定于2012年7-12月开展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试点评估工作。本次评估采取自评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自评为主、抽查为辅。请各省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评估标准(试行)》为依据,对本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进行评估;原跨省考级机构由机构法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进行评估。 

  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评审工作,并于2012年12月10日前将本省评估总体情况及结果报文化科技司教育处(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科技司教育处,邮编:100020;联系人:何亚文,电话:010-59881675)。 

   

  附件: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评估标准(试行) 

   

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评估标准(试行) 

   

  1.机构情况(50分) 

  1.1教材(15分) 

  1.1.1使用本机构自编且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15分); 

  1.1.2部分专业使用本机构自编且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部分专业使用本机构自编但未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5分); 

  1.1.3部分开考专业无本机构自编教材,该项评估不合格; 

  1.1.4所有开考专业均不使用本机构教材或所有开考专业使用本机构自编教材但均未正式出版发行的,即定为本次评估不合格。 

  1.2考官(10分) 

  1.2.1所有考官必须具备文化部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领导小组批准、由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10分) 

  1.2.2非考官执考,该项评估为不合格。 

  1.3考场(5分) 

  1.3.1具备开展艺术考级需要的条件,符合消防要求,安保措施到位,设施设备良好,能满足需要(5分); 

  1.3.2基本具备开展艺术考级需要的条件,基本符合消防要求,有安保措施,设施设备一般,尚能满足需要(3分); 

  1.3.3不具备开展艺术考级需要的条件,基本不符合消防要求,无安保措施,设施设备较差,不能满足需要,该项评估不合格。 

  1.4备案(8分) 

  1.4.1艺术考级机构在考级之前,需做好以下备案工作: 

  ①在组织艺术考级前将考级简章报审批机关备案(2分); 

  ②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20日前,向艺术考级活动所在省文化行政部门备案(2分); 

  ③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有关情况向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2分); 

  ④艺术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2分)。 

  1.4.2未向审批机关提交考级简章备案、考前备案和变动备案材料,该项评估不合格。 

  1.5办公场所(5分) 

  1.5.1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有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5分); 

  1.5.2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有专职工作人员但不足3人,有基本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3分); 

  1.5.3没有专门的工作机构,规章制度不健全,没有专职工作人员,缺少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该项评估不合格。 

  1.6承办单位(7分) 

  1.6.1考级机构委托的所有承办单位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培训、艺术研究等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7分); 

  1.6.2考级机构委托的所有承办单位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有1/5以下的承办单位不是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培训、艺术研究等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4分); 

  1.6.3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有1个以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1/5以上的承办单位不是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培训、艺术研究等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该项评估不合格。 

  2.考级情况(40分) 

  2.1开考专业(8分) 

  2.1.1开考专业在审批机关核准的范围内(8分); 

  2.1.2开考专业不完全在审批机关核准范围内,该项评估不合格。 

  2.2简章(8分) 

  2.2.1考级简章载明的开考专业与审批机关核准的开考专业一致,同时注明了收费项目和标准。考级过程与简章一致。(8分); 

  2.2.2考级简章载明的开考专业与审批核准的开考专业不一致,或者未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或者考级过程与简章不一致,该项评估不合格。 

  2.3考官(8分) 

  2.3.1考官持证执考;执考专业、服务机构与考官请载明内容相符;对每个考生均作出书面评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8分)。 

  2.3.2部分考官未持证执考,但能证明为合法考官;只对少数考生作出书面评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5分)。 

  2.3.3非考官执考,或者考官执考专业、服务机构与考官载明内容不符,不提出指导性意见,该项评估不合格。 

  2.4证书(8分) 

  2.4.1发放经过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8分); 

  2.4.2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该项评估不合格。 

  2.5收费(8分) 

  2.5.1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考级费;使用合法收据并依法纳税(8分)。 

  2.5.2没有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考级费,或者没有使用合法收据,没有依法纳税,该项评估不合格。 

  3.服务社会 

  3.1培训(10分) 

  3.1.1制定了本机构辅导教师培训计划并已组织实施,效果良好(10分); 

  3.1.2制定了本机构辅导教师培训计划但尚未组织实施(5分); 

  3.1.3未制定本机构辅导教师培训计划,该项评估不合格。 

  3.2展演与展示(附加分:10分) 

  3.2.1定期举办展演展示活动,社会反响好(10分); 

  3.2.2开展过展演展示活动,社会反响良好(6分); 

  3.2.3没有开展过展演展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