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直属单位,文化部业务主管的各社会组织:
近年来,各地文化部门、各直属单位、文化部业务主管的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根据各自职能,开展丰富多彩的大型文化活动,对活跃城乡群众文化生活,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在举办各类大型文化活动中,仍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问题,有的甚至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造成负面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地文化部门、各直属单位、社会组织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文化部门、各直属单位、社会组织举办各类大型文化艺术活动,首先要严把内容关,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自觉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抵制腐朽落后文化。要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三俗”文化活动。
二、各地文化部门、各直属单位、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职能范围开展业务。凡举办各类属于行政审批的项目或涉及评比达标表彰的文化艺术活动,以及其它需要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的活动,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不得擅自开展跨地区、跨系统的全国性、国际性文化艺术活动,不得擅自设立各种评比奖项,不得搞收费评比或以评奖为名变相敛财。
三、各地文化部门、各直属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规模较大、涉及地区较广、参与人员较多的文化活动,或在城市敏感地区、场所举办规模较大的文化活动,即使不属于行政审批项目,也要事先向上级主管部门、文化部相关业务部门和分管部领导报告。
四、各地文化部门、各直属单位、社会组织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主办的各类文化艺术活动的管理。不得只挂名收费、不参与管理;不得以承包或变相承包的方式将活动的组织工作转包。确需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大型活动部分工作的,要通过与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将各项责任落实到位。对因管理缺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各地文化部门、各直属单位、社会组织举办大型文化活动,要制定好各类应急预案,确保现场安全和社会稳定。要尽量避免在城市敏感地区、场所举办大型群众文化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文化部原则上不为直属单位、社会组织在人民大会堂等地举办非公益性文化活动出具公函。
六、各地文化部门、各直属单位、社会组织举办活动对外宣传要客观、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含糊其词,误导群众;不得擅自以文化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名义进行招商宣传。对外要规范使用本单位核定的名称,不得擅自在单位名称前冠以“文化部”、“文化部直属”、“文化部主管”等误导性词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文化部领导列入活动组织机构进行宣传。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2年12月4日
抄送:中央宣传部。
本部:党组成员,各司局。
文化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4日印发
初校:张南菲 终校:张旭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