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业务主管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近日,民政部启动了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转发你们(见附件),请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A4纸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式三份),加盖公章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正反面)、年度工作总结(一份)报文化部进行年检初审。对于2014年年检中发现问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同时上报加盖公章的整改情况报告(一份)。
请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准时上报,逾期将不予受理。我部完成初检后,请各单位于2015年5月31日前领取年检材料自行送民政部参加年检。
联系单位及电话:文化部社团和节庆管理办公室,010-59881351、59881313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409房间,邮编100020
填报系统故障咨询:010-61936624、61936625、61936526
填报内容咨询:010-58124029、58124030
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2016年3月8日
附件:
民政部关于印送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民函〔2016〕62号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现将《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印送你们,请通知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做好初审工作。请督促相关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全部年检材料报送我部,按时参加年度检查,逾期不予受理。
民 政 部
2016年3月1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民政部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15年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在2015年6月30日以前经民政部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和程序
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15年5月31日前按如下程序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报送工作。
(一)网上填报。
2016年3月20日后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http://www.chinanpo.gov.cn),在“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栏目内点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办事大厅”,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的“网上填报”,在网页左侧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进行年度工作报告书填报。网上填报登录的用户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文全称,密码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号的数字部分+组织机构代码(两个号码连写,中间不加任何字符,例如:2001852300015-7)。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自行修改密码,之后可使用修改后的密码登录。
(二)报送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填报成功后,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打印成纸质文本(一式一份,A4纸型),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盖章后,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式一份),于2016年5月31日前送交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逾期不予受理。
三、年度检查的结论和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5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改正。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四、年度检查结果公告
年度检查的结果将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中国社会报》公告。
五、问题咨询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参加年度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通过以下电话咨询:
1.填报系统故障咨询:(010)61936624、61936625、61936526
2.填报内容咨询:(010)58124029、 58124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