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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民政部将对在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17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有关事项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在2017年6月30日以前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和程序
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书》。
2018年3月15日起可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在“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栏目内点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办事大厅”,在网页上方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的“网上填报”,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并提交系统后,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组织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提交审计机构出具的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报送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2018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书》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月31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印章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式一份)送交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处,逾期不予受理。民政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三、年检的审查形式、结论和标准
民政部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年检以书面检查为主,我部同时将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按比例抽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所涉事项,并根据抽查结果,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的年检结论。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7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改正。
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未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四、年检结果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结论将在中国社会组织网公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到民政部加盖年检印鉴。
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401-1
联系电话:(010)58124029、58124030、58124027
网上填报操作咨询电话:(010)57702509-3517、3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