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文化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建设,引导和激励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建立社会组织良性发展的长效机制,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化部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作为此项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协调、指导。
第四条 年度评优工作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
第五条 评优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 优秀社会组织数额原则上不超过文化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10%。
第二章 评优条件
第七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第八条 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工作手段先进,积极推进民间组织登记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
第九条 连续三年被民政部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十条 严格按照本组织章程、按时按程序完成改选换届工作。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开展活动资金每年超过50万元;基金会开展活动资金每年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影响广泛。
第十三条 党的组织机构健全,保证组织生活,正常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评优工作组认为有其他符合评优条件的。
第三章 评优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文化部社团办负责评优领导小组工作,负责组织评优工作组。评优组成员经民主推荐产生,其中三分之二成员为社会组织代表。
第四章 评优组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参评材料进行初审;按程序组织召开评审工作会议;评选情况及时报送社团办;公示、公布评选结果。
第五章 评优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条 在文化部社团办网站发布评优公告。
(一) 参评的社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评,将材料报送评优工作组。
(二) 评优工作小组对参评资格和自评材料进行审核。
(三) 召开评审工作会议。
(四) 公示拟评优单位名单。公示未出现异议,确定结果。
(五) 召开评优工作总结表彰会议,颁发评优证书。
(六) 参加评优的社会组织应积极予以配合,按要求提供准确有效资料;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有其他干扰评优工作行为、致使评优结果失实的,社团办将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时间起开始实施。
上一篇: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
下一篇: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