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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定
文化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发布时间:2010-12-02 04:00 来源: 编辑:张林林
信息来源: 2010-12-02

 
 
                               转自2010-02-21 16:25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文化部党组《文化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结合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文化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第二条社会组织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和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会长(理事长)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首先从社会组织领导干部抓起,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持和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促进各项工作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充分发挥党委的监督保证作用。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保证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责任内容和责任范围

   第四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政领导班子和各部门、支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的各项要求,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必须坚持党反腐倡廉的六条基本经验,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社会组织联系实际建立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长效机制,针对工作岗位制定具体的管理与防范措施,落实监督条例,努力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第六条社会组织党政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对班子成员的廉政建设作为第一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对权力和权力运行全程的监督,充分发挥人民民主在责任制中的作用;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严肃查办违法违纪案件。

  第七条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和查办违纪案件及有关协调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有关部门、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积极配合。


第三章责任考核及监督检查

   第八条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任务,要做好以下工作:

   1.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社会组织章程中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工作。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通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

   3.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九条社会组织党组织必须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第十条社会组织党组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有针对性地研究改进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列为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将工作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

  第十一条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督促检查社会组织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以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有针对性进行谈话提醒或采取相应措施,并将执行情况作为对社会组织奖惩的一项标准。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新的要求不断充实调整。

 本规定   2010年 2月 1日起试行。

 

                    

 

                                 社团办党总支

                               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