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 柯 軍
為繁榮藝術創作、培養藝術人才、打造和推廣精品力作、推進藝術事業健康發展,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通過設立公益性藝術基金的形式,對藝術生產和人才培養進行資助。但目前,各地稅務機關對此類資助款性質的收入是否應該納稅沒有統一的制度規定。部分地區稅務機關認定其為購買演出服務,需要繳納增值稅﹔部分地區稅務機關認定其為財政資助款而非政府購買服務,無需納稅。這導致全國各地獲得藝術基金資助的企事業單位,有些按開票金額繳納6%的增值稅,有些無需繳納增值稅。經調研了解,獲得免稅的單位,是通過與當地稅務機關溝通後,一事一議單獨減免,沒有形成制度化。這種稅務課征的不統一,對基金、申報方、稅務部門三方在操作層面都造成不同程度的困擾。
具體來說,申報方在每年的藝術生產中,一般都積極申報各類藝術基金。申報項目通過審批獲得資助後,根據國家和省級藝術基金管理中心的相關管理規定,需簽訂資助協議,資助協議內會注明資金使用的細節要求。項目主體應按照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和經費使用的相關規定使用資助資金。獲得資助的單位如果是企業,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如果是事業單位,則開具行政事業收據。開票項目均為“資助款”。這對名為企業、實際承擔事業單位責任的申報方,如轉制院團等,會造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的負擔。
從本質上說,各級政府設立的藝術基金資助款屬於財政資助而非政府購買服務,政府性基金收入應當免交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其他宣傳文化專項經費等財政性資金亦是如此。經調研了解到,目前各地的文化單位收到財政撥付的上述收入,基本不開發票,也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收入繳納增值稅。但這些免稅行為並沒有成文的稅務制度依據,彈性、隨意性大,存在稅務風險。一旦被要求補稅,稅負成本動輒高達數百萬元,且會打亂企業的財務預算計劃。
基於此,我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布制度,對國家藝術基金及地方藝術基金、宣傳文化專項資金等不論是否開具增值稅發票,均認定為政府資助款而非政府購買文化服務,予以免稅。
第二,由稅務機關出台實施細則,指導獲得該類資助款的文化單位提供必要的材料進行免稅備案及稅務風險稽查備案。
第三,由財政部門出台實施細則,規范藝術基金及其他文化專項資金的撥付流程及協議范本內容,以滿足文化單位申報免稅的資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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