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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甘肅:打造“信用監管+專項執法”新模式
發布時間:2021-12-08 09:52 來源:中國旅游新聞網 編輯:李曉霞
信息來源:中國旅游新聞網 2021-12-08

  近兩年,甘肅省文化和旅游廳以推進文化和旅游市場綜合執法隊伍建設為重點,積極推進各項改革任務落實落地,探索打造“信用監管+專項執法”新模式,使市場主體誠信經營意識不斷增強,市場環境進一步淨化。

  一、主要內容

  (一)創新監管方式,不斷優化“信用+執法”監管模式

  2019年4月16日,白銀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在市場巡查中發現,白銀區新天地文化街和白銀區義烏商貿城共9家商戶在未獲得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許可的情況下,擅自設立KTV包廂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在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的情況下,以上商戶仍然採取鎖閉門窗、專人放哨、錯時經營等方式,對抗執法檢查,繼續無證經營。5月22日,白銀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依法向以上9家場所下達《取締通知書》,取締其擅自從事的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並將以上9家場所及其經營者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予以信用懲戒,並向社會公布。通過這種“信用+執法”的監管模式,很好地根治了部分違規經營商戶抗拒整治、與執法部門“躲貓貓”、違規行為屢禁不止的現象,不僅提高了執法部門的執法效率,強化了執法效果,也對引導商戶規范經營、淨化市場環境產生了積極影響。

  (二)強化專項整治,加大“信用+監管”執法力度

  針對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場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甘肅省文化和旅游廳通過專項整治和信用監管相結合的模式,先後組織了“雷霆行動”“暑期整頓”“利劍行動”“旅游市場專項整治”和“市州交叉檢查”等專項行動,統一檢查內容、檢查標准、檢查要求,對各地文化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A級旅游景區、星級飯店以及出版物市場、演出市場、藝術考級等領域開展全覆蓋排查整治,嚴肅查處了一批違法違規經營行為。2020年,全省各級文化市場執法機構累計檢查文旅經營單位6.6萬家次,作出行政處罰102件,責令整改157家,罰沒金額11.13萬元。

  (三)開展企業信用評價,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甘肅省文化和旅游廳邀請第三方機構通過經營狀況、游客評價、誠信記錄管理、誠信評價管理、激勵與警示等多個維度對企業進行專業評價。一方面向社會公布,便於游客選擇一些信譽好、體驗度比較好的企業和產品,另一方面,甘肅省文化和旅游廳開展文旅企業信用等級評估則以此為參考和依據,對企業進行信用等級評估。首批對全省68家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104家4A級以上景區、94家四星級以上星級飯店進行了信用等級評估。對信用等級為A級的企業授予“誠信旅游企業”稱號﹔將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為“B”級以上(含“B”級)的旅游經營者列入政府採購推薦名單﹔對評級結果為“C”級的旅游經營者實施特別關注﹔對評級結果為“D”級的旅游經營者實施重點監督,並予以限期整改,不斷促進行業自律。

  二、社會反響

  甘肅省推行“信用監管+專項執法”新模式,建立健全了貫穿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銜接事前、事中、事後全監管環節的新型監管機制,提升了監管能力和水平,增強了監管效果。當地旅游企業負責人表示,這種監管模式保護了正規旅行社的正當利益,整治了市場亂象,打擊了行業內的不良競爭行為,給正規旅游企業經營發展營造了良好的營商環境。

  三、經驗總結

  (一)以信用監管為抓手,倒逼市場主體誠信經營

  對外把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及其從業人員在經營服務過程中形成的嚴重失信信息向社會公示。對內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對失信的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強化日常監督檢查,增加檢查頻次,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資質升級、評優評獎等。“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倒逼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誠信經營、規范服務。

  (二)專項整治與信用監管相結合,推動整治行動走深走實

  聯合公安、市場監管、交通等有關部門,大力開展文化市場專項整治行動,全面治理“不合理低價游”,緊盯“價格關、合同關、購物關”,既深查旅游客源地的組團社,也排查旅游目的地的地接社,與信用監管相結合,推動整治行動走深走實。

  (三)運用“互聯網+監管”手段提升信用監管效率

  推進“互聯網+監管”系統平台應用,對接完成平台監管基礎數據錄入﹔建立隨機抽查“兩庫一單”和“雙隨機、一公開”內部抽查與聯合抽查工作計劃,協調公安、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實施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聯合抽查﹔督導各市州完成年度隨機抽查任務,並利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中國”網站開展公示工作。

  四、專家點評

  甘肅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痛定思痛,改變傳統的監管方式,打造“信用監管+專項執法”新模式。同時,依據企業誠信評價結果,對企業實施分級分類監管,提升了監管效能,發揮了信用監管的震懾作用。這一監管方式讓政府提高了監管工作的精准性和行政執法效率,進一步規范了市場秩序,保護了消費者權益。(林鈞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