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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社圖發〔200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各計劃單列市文化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18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為有效保護和傳承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我部於2007年4月印發了《文化部辦公廳關於推薦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通知》(辦社圖函〔2007〕111號)。經各地申報、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社會公示和復核,最後確定第二批民間音樂、民間舞蹈、傳統戲劇、曲藝、民俗等五大類的551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現予以公布。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掌握並承載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和精湛技藝,既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活的寶庫,又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代代相傳的代表性人物。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意見》的要求,認真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工作方針,鼓勵和支持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切實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弘揚中華文化,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
附件: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551名代表性傳承人名單(排名不分先後)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