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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傳媒網訊(記者趙婷)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在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第十八次和第十九次會議三次審議後,最終以155票贊成、2票反對的結果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文化部副部長王文章就《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立法保護對非遺保護工作具有裡程碑意義
文化部副部長在發布會上答記者問時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是我國文化領域繼《文物保護法》之後又一項重要法律,在文化法制建設中具有裡程碑的意義。這部法律的出台,標志著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走上依法保護的道路,這對於加強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相關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共六章四十五條。第一章為“總則”,明確了本法的調整對象,對不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分別採取不同的措施進行保存、保護,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原則。第二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職責,對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做出了規定。第三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規定了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政府層級、程序規范以及對名錄項目的各種保護措施,並確立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的制度。第四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確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制度和支持措施,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支持開展相關科研活動、鼓勵設立專題博物館和傳承場所、鼓勵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等職責,以及學校、新聞媒體、公共文化機構等在教育、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的責任等。此外,第五章還對違反本法有關規定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立法進程回顧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立法工作,最早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在對雲南、四川、貴州、重慶、廣西等地的民間藝術、傳統工藝等進行調查後,向文化部提出了研究起草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法的建議。2002年8月,文化部經過反復論證研究,向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報送了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法的建議稿。
2003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4年8月,我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加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為了更好地與國際公約接軌,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決定由文化部牽頭,組織有關方面的力量,對原有的文本加以修改和補充,成熟時,提交國務院審議。
2005年開始,文化部成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立法工作小組,在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送審稿)》,於2006年9月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工作機構在審查草案送審稿的過程中,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了認真的修改和完善。2010年6月,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第11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草案)》,並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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