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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相關問題答疑(一)
發布時間:2006-04-14 13:59 來源: 編輯:政策法規司
信息來源: 200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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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37號,以下簡稱《意見》)發布以來,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陸續收到地方、部門詢問關於行政執法的概念、梳理執法依據相關問題、分解執法職權、確定行政執法責任等問題。經認真研究,我們起草了《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相關問題答疑(一)》,供地方、部門在貫徹落實《意見》工作中參考。

 

    一、關於規范性文件能否作為行政執法依據梳理的問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是行政執法依據,應當予以梳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的規定,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內容,已經設定的,一律無效。據此,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內容的規范性文件不作為執法依據,相應也不予列入梳理的范圍。

 

    有立法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有關行政征收等內容的規范性文件,可以作為執法依據梳理。但是,其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關於梳理行政執法依據的編排問題

 

    按照《意見》的規定,梳理行政執法依據應當分類排序、列明目錄,做到分類清晰、編排科學。

 

    從梳理行政執法依據工作的實際情況看,對行政執法依據,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政府規章排序﹔同時,對梳理後的行政執法依據,也可以按照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類別進行分類排列。

 

    三、關於兩個以上部門共同執行的執法依據的梳理問題

 

    法律、法規、規章等行政執法依據是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執行的,由其分別梳理,並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分解執法職權。

 

    四、關於梳理行政執法依據的組織實施問題

 

    根據《意見》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實行垂直管理和雙重管理的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行政執法依據梳理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做好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梳理工作的組織協調、跟蹤檢查、督促落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要充分發揮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作用按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04]24號)對牽頭單位的要求,切實擔負起這項工作的統籌協調的責任,明確工作進度,認真抓好組織協調,堅持重大問題主動協商、共同研究,會同有關部門積極做好行政執法依據的梳理工作。

 

    五、關於行政執法依據的交叉或者重復的處理問題

 

    在梳理行政執法依據過程中,對交叉或者重復的行政執法依據,按照立法法規定的程序和權限提請行政執法依據制定機關處理。

 

    六、關於確定行政執法責任問題

 

    《意見》規定,要根據有權必有責的要求,在分解執法職權的基礎上,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的具體執法責任。要根據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法定義務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其應當承擔責任的種類和內容。據此,對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其違反法定義務的不同情形,確定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責任﹔對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根據其違反法定義務的不同情形,確定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責任。

 

    此外,對實施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依法依紀應當採取組織處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辦理﹔依法依紀應當追究政紀責任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七、關於明確具體執法責任的形式問題

 

    《意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適當形式明確所屬行政執法部門的具體執法責任,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採取適當形式明確各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具體執法責任。在實踐中,有的地方和部門採取簽訂責任書或者責任狀等形式明確具體執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