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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文化部關於規范營業性演出票務市場經營秩序的通知》有關問題解讀
發布時間:2017-07-26 16:07 來源: 編輯:易碩
信息來源: 2017-07-26
    1.《通知》起草的背景和目的是什麼?
    答:近年來,特別是2015年、2016年,演出市場不時出現囤票捂票、與“黃牛”勾連炒票等問題,敗壞了行業風氣和形象,嚴重損害了消費者權益,擾亂了演出市場正常秩序。為進一步規范演出票務市場,文化部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並印發《通知》。《通知》堅持問題導向,對當前營業性演出票務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一系列針對性、操作性很強的管理措施,以期進一步規范我國營業性演出票務市場經營秩序,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演出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2.對營業性演出票務經營單位實施資質管理的依據是什麼?
    答:《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規定,演出經紀機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需要取得文化行政部門的批准文件。《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演出經紀機構是指具備《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條件,從事下列活動的經營單位:(一)演出組織、制作、營銷等經營活動﹔(二)演出居間、代理、行紀等經紀活動﹔(三)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經紀活動。營業性演出票務經營單位涉及從事演出營銷等經營活動,應當作為演出經紀機構納入管理,特別是近年來演出票務市場出現炒作等一系列問題後,更需要加強監管。2011年,文化部印發《關於加強演出市場有關問題管理的通知》已要求演出票務經營應當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於設立演出經紀機構的規定,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3.《通知》對控制捂票囤票炒票等有哪些具體措施?
    答:文化部一方面依據法規和職責,對演出舉辦單位和演出票務經營單位做出具體要求,另一方面也積極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門對倒賣門票、虛假宣傳進行查處。一是將作為“黃牛票”重要銷售渠道的互聯網平台納入管理視線並要求落實平台責任﹔二是要求演出舉辦單位、演出票務經營單位按規定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不得對演出內容和票務銷售情況進行虛假宣傳。三是要求70%以上的門票面向公眾銷售。四是對重點演出實施特別管理措施。如對演出公司進行約談﹔鼓勵各地探索對重點營業性演出門票銷售實行實名制管理﹔視情將演出舉辦單位或演出票務經營單位列入文化市場警示名單或者黑名單予以信用警示或懲戒等。
    4. 面向市場公開銷售營業性演出門票數量不得低於總票數的70%的理由是什麼?
    答:設置公開銷售營業性演出門票最低數量,是為了遏制個別演出商通過非正規渠道將演出票打包出售給“黃牛”。之所以設置為70%,是完全尊重行業協會、演出公司、票務公司的意見,一方面營業性演出有部分門票按慣例需要贈送給贊助商,除此之外還有工作票,所以無法保證將所有門票面向公眾銷售﹔另一方面為公眾舉辦的營業性演出,應當保障公眾的利益,業內普遍認為70%這個比例相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