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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范與發展的平衡
發布時間:2006-02-20 15:03 來源:文化部政府門戶網站 編輯:易碩
信息來源:文化部政府門戶網站 2006-02-20

    新春伊始,國務院公布了將於今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於娛樂場所所具有的大眾性,《條例》一經公布,其中有關規范和發展娛樂場所的條文立即引起了各界的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因此,就《條例》修訂的有關問題,《中國文化報》記者專訪了有多年文化市場管理、立法工作經驗的全國政協委員、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副司長張新建。相較於“外行看熱鬧”式的分析,張新建對《條例》的見解明顯多了幾分全面、理智和清醒。 

  《條例》的修訂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同時,著眼於明確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加強推進依法行政意識和行為的樹立。 

  《文化產業周刊》:《條例》的修訂是在什麼背景下進行的? 

  張新建:《條例》修訂的大背景是近年來我國文化產業和文化市場的迅速發展,並基於加強文化立法工作,增強行政能力的考慮。1999年頒布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對於我國娛樂場所及由其所形成的產業的規范和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據《2005中國文化文物統計年鑒》的數據顯示,2004年,各類歌舞娛樂場所的增加值佔文化娛樂業總增加值的48.7%,已經成為文化娛樂業的主要產業形態。但是隨著這項產業的發展,以及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新情況的產生,調整思路,對原有的《條例》進行修訂以適應目前的現狀是十分必要的。 

  《文化產業周刊》:此次對《條例》進行修訂主要的立法意圖是什麼? 

  張新建:在新形勢下修訂《條例》,首先要立足於娛樂場所及其形成的產業的變化,要體現新形勢下大眾文化娛樂場所的中國特色,增加文化含量,創造獨特的文化氛圍﹔其次,《條例》的修訂充分體現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原則,力爭從監管層面上最大限度地消滅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安全隱患﹔再次,《條例》的修訂堅持以人為本,著力於保護消費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最後,《條例》的修訂體現了明確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和權限,並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對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進行了規定,這也是這次修訂中涉及最多的。 

  《條例》實行了娛樂場所設立、變更時的許可證制度,明確了許可證的審批程序,保證了許可證制度的有效實施。 

  《條例》禁止與境外曲庫的非法鏈接。 

  《條例》明確和規范了涉及娛樂場所監管的行政行為,以及文化行政部門的職責權限,並進一步將管理權限下放。 

  《條例》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並通過規范行政行為有效地降低了執法人員自由裁量的空間。 

  《文化產業周刊》:《條例》修訂的制度創新體現在哪裡? 

  張新建:總的看來,基於以上立法意圖,此次《條例》修訂的主要創新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首先,嚴格了設立標准。將原有《條例》中的對娛樂場所的設立採取的審核文件的形式變更為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制度。在此,實施許可證制度是根據娛樂場所及由其形成的產業發展,並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對其總量、布局和結構上的宏觀調控,以達到規范發展,防止過多過濫的目的。另一方面,為了最大程度地減少某些娛樂場所衍生出的社會問題,也有必要對其發展進行規劃,建立一定的防控措施,在這一方面,《條例》通過對經營主體資格的嚴格規定,以及對場所位置、場所面積等設立標准的修訂,有效地保護了公民權益。同時,《條例》通過對審批程序三種制度,即建立審批娛樂場所的聽證制度、核發許可證的程序制度、變更和變動的重新核發許可證制度的建立,貫徹了《行政許可法》,保證了重新實行許可證制度的行政行為的有效性。 

  第二,娛樂場所的內容和形式的安全合法問題。《條例》修訂規定了娛樂場所在內容和形式上的禁止行為和禁止內容。更為重要的是,《條例》規定了娛樂場所使用的娛樂產品及其鏈接方式(即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制品、電子游戲等產品),嚴禁娛樂場所未經我國政府內容審查與境外曲庫進行鏈接,達到保障文化安全、淨化文化內容進口並符合我國加入WTO承諾的目的。此外,總結長期以來的文化市場管理經驗,《條例》還規定禁止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等作為獎品和回購獎品的形式。 

  第三,進一步明確了娛樂場所安全消防責任等問題。為了杜絕娛樂場所的安全隱患,《條例》對娛樂場所的安全消防問題的責任人、場地安全、安全設施和措施等做了明確規定。其中,《條例》規定了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負責,並對安全設施和措施作了新的具體規定。 

  第四,維護消費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有效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條例》在修訂時充分考慮了極少數娛樂場所曾經出現的“宰客”等不良現象,對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道德規范進行了規定,例如簽訂《文明服務責任書》、明碼標價等。同時,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避免未成年人沉迷於某些娛樂場所,《條例》明確規定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並新增規定娛樂場所應當懸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 

  第五,加強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對娛樂場所的管理和監督。《條例》的修訂進一步規范了包括文化、公安等在內的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為,明確了文化部門的職責權限在於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等七個方面。另外,很重要的一點是,《條例》的修訂把部分管理權限下放,把管理責任落在基層,這體現在《條例》將娛樂場所設立的審批權限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改為所在地縣級政府文化主管部門。這樣的修訂在相關行政行為中規范了一個對象一個行為由一個部門管理的原則,避免了多頭審批、審批與管理分離等問題。同時,《條例》也在有關條款中增加了上級主管部門對下級的監督和指導職責,以避免有可能出現的地方保護主義等問題。此外,《條例》增加了公眾對娛樂場所監管的參與度,新修訂的《條例》在第33、34、36條分別規定了公眾有權查閱文化、公安等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等,首次為公眾參與這類監管行為開放了平台。 

  最後,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條例》明確了處罰職責,加大了處罰力度,對經營者的處罰規定也進一步明確,規定了經營者的直接責任。同時,《條例》也加大了對文化、公安等政府主管部門不當行政行為的處罰力度,並通過明確規定降低了執法者自由裁量的空間。這些規定都進一步明確了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是《條例》有效實施的重要保障。 

  《文化產業周刊》:從去年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到這次《條例》的出台,是否說明文化立法的力度在不斷加大? 

  張新建:的確如此。這些立法行為是在轉變政府職能、加強依法行政的背景下,根據依法行政的總體要求,和文化市場的發展情況,在進一步規范市場主體的同時,對政府部門的職責權限和工作流程進行規定,是文化立法序列的不斷完善。同時,這些立法行為也體現了管理重心下移、服務中心下移、發展重心下移的原則,對於維護消費者在進行文化消費時的合法權益,對於保護人民群眾的文化權利有著重要的意義。 

  文化部門還將會同公安等有關主管部門,盡快制定《條例》的相關實施細則,將於《條例》正式實施後盡快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