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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全國性社會團體2017年度檢查事項須知
發布時間:2018-03-08 15:18 來源: 編輯:社會組織和節慶管理辦公室
信息來源: 2018-03-08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民政部將實施2017年度全國性社會團體年度檢查。有關事項如下:

 一、年度檢查的范圍

 凡在20171231日以前經民政部批准登記成立的全國性社會團體、跨省級行政區域社會團體,均應參加年度檢查。

 二、年度檢查的時間和程序

 社會團體應於2018531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檢材料的准備和報送工作。

 (一)年度工作報告書。2018310日起登錄中國社會組織網(www.chinanpo.gov.cn),在首頁“社會組織網上辦事大廳”欄目中點擊“社會團體”,進入“社會團體網上辦事大廳”,輸入用戶名和密碼登錄,選擇菜單欄中“年檢”業務的“網上填報”,進行年度工作報告書的填寫。社會團體完成網上填報並提交數據庫後,將年度工作報告書打印成A4大小紙質文本一份,在法定代表人簽字、財務負責人簽字、社會團體印章齊備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並加蓋業務主管單位印章(脫鉤後的社會團體沒有業務主管單位初審環節)。

(二)年度財務審計報告。2016年度年檢未提交年度審計報告的社會團體,應當提交2017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社會團體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財務審計報告審計范圍應當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機構的全部收支。

(三)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和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社會團體應當提交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未辦理新證的社會團體請於2017年度年檢工作開始前進行換證(地址:民政部社會組織服務大廳 北京市東城區東安門大街55號王府世紀308房間,咨詢電話:5812411958124120)。我部可以根據2017年度檢查工作需要,要求社會團體提交有關事項的情況說明或必要的補充材料。

已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且2017年度公益活動支出不低於2016年度總收入的70%(含70%)、同時達到當年總支出的50%以上(含50%)的社會團體,應當報送本社會團體2017年度公益活動支出明細的審計報告。最近連續3個年度(2015-2017年度)當年公益活動支出不低於上年度總收入的70%(含70%)、同時達到當年總支出的50%以上(含50%)的社會團體,如有意向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應當報送本社會團體最近3個年度公益活動支出明細的審計報告。

(四)已脫鉤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資產報告。行業協會商會資產報表的用戶名為社會組織名稱,密碼:Xhsh@2018,其中密碼第一個字母為大寫,後邊為小寫。已脫鉤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完成網上填報並提交數據庫後,將年度資產報告書打印成A4大小紙質文本一份,在法定代表人簽字、財務負責人簽字、社會團體印章備齊後報送。

 (五)材料報送。社會團體將年度工作報告書(含按要求須提交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公益活動支出明細審計報告、已脫鉤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資產報告)准備齊全後,連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和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送至民政部社會組織服務大廳。報送材料的截止日期為2018531日。社會團體報送的年檢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10日內予以補正。  

 三、年度檢查的審查形式、標准和結論

 民政部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規政策,對社會團體報送的年檢材料進行審核,並結合實地抽查和其他問題線索核實情況,綜合確定社會團體2017年度的年檢結論,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會團體內部管理規范,嚴格按照章程進行內部治理和開展活動,未發現存在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年度檢查結論確定為合格。

 (二)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情節較輕的,年度檢查結論確定為基本合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年度檢查結論確定為不合格:

 1.應建未建黨組織的﹔

 2.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備案手續或章程核准的﹔

 3.2017年度未按照章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

 4.無特殊情況,未按照章程規定按期換屆的﹔

    5.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負責人超齡、超屆任職的﹔

 6.2017年度未正常開展業務活動的﹔

 7.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或管理不符合規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准不符合規定的﹔

 9.存在違法違規收費行為的﹔

 10.財務管理或資金、資產使用存在違規情形的﹔

11.違反規定舉辦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

 12.不具備法律規定社會團體法人基本條件的﹔

 13.年度工作報告書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14.未按時報送符合要求的年檢材料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的﹔

 16.受到相關部門通報批評或處罰的﹔

 17.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社會團體章程行為的。

 (三)社會團體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如果發現社會團體存在以上行為,年檢結論不合格,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社會團體在提交年檢材料前,對存在的違規事項已經自查自糾、主動先行整改的,年檢時可以從輕處理。

    四、年度檢查結論公布和年檢蓋章

 社會團體年檢擬定結論將在中國社會組織網“通知公告”欄目分批公示,公示後確定的年檢結論將在中國社會組織網“年度工作報告與年檢結論查詢”欄目公布,請各社會團體及時關注。社會團體應在20181231日前,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到民政部社會組織服務大廳加蓋年檢印鑒。

 社會團體逾期未加蓋年檢印鑒且無正當理由的,視同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處理。

 五、問題咨詢

 社會團體在參加年度檢查過程中遇到問題,可通過以下方式咨詢:

 1.填報系統故障咨詢:(010) 5770250935173427

 2.年檢材料報送、填報內容咨詢:(010)58124122

 3.脫貧攻堅、對外交流情況填報咨詢:(010)58124057

 4.資產報告填報咨詢:400-11997978


附件:2017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填寫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