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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規定
關於進一步規范各社會組織辦理相關財務業務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5-06-04 16:27 來源: 編輯:張林林
信息來源: 2015-06-04

  由於我部業務主管的社會組織數量眾多、情況復雜,為加強對社會組織財務工作的管理,現對各社會組織辦理票據的購領、銀行賬戶的開立與變更等業務做進一步規范,通知如下: 

  一、各社會組織辦理票據的購領、銀行賬戶的開立與變更等業務的流程 

  (一)辦理票據購領、銀行賬戶的開立與變更等業務,應分別向財政部財政票據監管中心、北京市財政專員辦等有關部門咨詢相關業務,准備需要提供的書面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將上述材料,報辦公廳社團處審核並簽章。 

  (三)攜帶審核通過的材料,報財務司辦理相關手續。 

  (四)到財政部財政票據監管中心、北京市財政專員辦等部門辦理具體業務。 

  (五)銀行賬戶開立、變更、撤銷後,及時向財務司申請備案。 

  二、各社會組織辦理相關業務應提交的材料及具體要求 

  (一)申請購領票據時,應提交購領申請書、《財政票據購領證》、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以及向辦公廳並財務司提交的申請購領票據的函件。 

  函件內容應包括單位基本情況、申購理由、申購財政票據的名稱、數量、用途等。 

  (二)申請開立銀行賬戶時,應向辦公廳並財務司報送“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填寫財政部統一規定的《中央基層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開立銀行賬戶的申請報告”應詳細說明本單位的基本情況和申請開戶的理由,包括新開賬戶的名稱、用途、使用范圍,開戶依據或開戶理由,相關證明材料清單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等。 

  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提供機構編制、人事、民政等部門批准本單位成立的文件﹔開立其他賬戶,應根據賬戶的用途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賬戶開立後,各社會組織應向財務司提交《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備案表》,及時申請備案。 

  銀行賬戶的變更、撤銷,應參照以上要求辦理。 

  聯系方式:辦公廳社團管理處  59881313 

  財務司監督檢查處  59881684 

  特此通知。 

         

   

                   201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