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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動態
紀念中國共產黨成立90周年特稿:黨內監督工作綜述
發布時間:2011-07-13 15:48 來源: 編輯:駐文化和旅游部紀檢監察組
信息來源: 2011-07-13

  中國共產黨自誕生之日起,就把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寫在了自己的旗幟上。毛澤東同志在1945年談到如何防止政府腐敗時就曾指出:“我們已經找到一條新路。這條新路,就是民主。隻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鬆懈。隻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鄧小平同志在1957年4月所作的題為《共產黨要接受監督》的報告中指出:黨要接受監督,黨員要接受監督。監督來自三個方面:第一,是黨的監督。對於共產黨員來說,黨的監督是最直接的,黨對黨員的監督要嚴一些。第二,是群眾的監督。要擴大群眾對黨的監督,對黨員的監督。第三,是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的監督。要擴大他們對共產黨的監督,對共產黨員的監督。江澤民同志1996年在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上強調:我們黨執政以後,特別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能不能成功地解決黨內監督問題,尤其是對高中級干部的監督問題,是加強黨的建設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越是改革開放,越要加強和健全黨內監督﹔越是領導機關、領導干部,越要有嚴格的黨內監督。胡錦濤同志2005年在十六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上強調指出,發展黨內民主和加強黨內監督,是反腐倡廉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提高反腐倡廉能力的重要途徑。隻有不斷發展黨內民主和加強黨內監督,才能不斷提高我們的反腐倡廉能力,才能不斷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才能不斷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使黨的執政方略更加完善,執政體制更加健全,執政方式更加科學,執政基礎更加鞏固。

  加強機構建設。1949年11月,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成立中央及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幾乎與之同時,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人民監察委員會,隸屬政務院。1954年9月,人民監察委員會改為國務院監察部。1955年3月,中共中央作出《關於成立黨的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的決議》,代替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間,黨內民主與黨內監督遭到嚴重削弱和踐踏,1969年4月,黨內專門的監督機構被取締。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總結了“文革”十年削弱黨內監督、踐踏黨內民主的教訓,1979年12月恢復重建了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維護黨規黨法,開始對黨內民主和黨內監督進行積極探索。1987年7月,監察部正式組建並對外辦公。1993年1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中央紀委和監察部合署辦公,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兩項職能。這是我國黨政監督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

  加強制度建設。1980年,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了《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1986年,黨的十二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方針的決議》,明確提出了要“建立和健全黨內監督制度和人民監督制度,使各級領導干部得到有效的監督”等。1987年,中央紀委制定了《關於黨員干部加強黨內紀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一系列政策法規的出台,重建了黨內監督體制,初步明確了黨內監督的原則、任務、方法、權利等各個方面的內容。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後,黨內民主和黨內監督得到不斷改進和加強。1989年,中央下發了《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建設的通知》。1990年,黨的十三屆六中全會頒布了《關於加強黨同人民群眾聯系的決定》。1992年,中央制定了《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建設,提高黨在改革和建設中的戰斗力的意見》。黨的十四大提出,要“進一步發揚黨內民主,加強制度建設,切實保障各級黨組織和黨員的民主權利”。1994年,黨的十四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建設幾個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發展黨內民主,充分發揮全黨的積極性”、“加強和健全黨內監督,嚴肅黨的紀律”。指出:“要進一步發揚民主,疏通和拓寬黨內民主渠道,充分發揮全黨的積極性和創造性。”1996年,為健全和加強黨內監督機制,充分發揮紀委對黨政領導干部,特別是省(部)級領導干部的監督作用,按照對干部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的精神,在堅持紀委現行領導體制的前提下,十四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重申和建立了包括巡視在內的黨內監督五項制度,並陸續頒布實行了《關於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的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關於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提出並完善了“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黨的十六大以後,黨內民主與黨內監督強化機制制度建設,注重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進入全新發展階段。黨的十六大提出,要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從決策和執行等環節加強對權力的監督﹔要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為基礎,以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和黨的委員會制度為重點,從改革體制機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黨員和黨組織意願的黨內民主制度。2004年2月,中央正式頒布《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明確了黨內監督的指導思想、原則、對象和重點內容,規定了黨委、黨委委員、紀委、紀委委員、黨員和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在黨內監督中的職責和作用,制定出台了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信訪處理、巡視、談話和誡勉、輿論監督、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等10項監督制度,這是發展黨內民主、加強制度監督的重要裡程碑。同年9月,中央出台了《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科學總結了我們黨發展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權利的實踐經驗,對黨員權利的保護,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懲處、程序和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黨員享有的各項權利,豐富了黨員權利的新內涵,完善了保障黨員權利行使的措施,拓展了保障黨員權利行使的方式與途徑。2005年,中央頒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確定了“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反腐敗方針,明確了要堅持教育、制度、監督並重,堅持依靠發展民主來防治腐敗等思想,提出要把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作為監督的重點對象,把權力行使的重點環節和部位作為監督的重點環節和對象。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要積極推進黨內民主建設,著力增強黨的團結統一。黨內民主是增強黨的創新活力、鞏固黨的團結統一的重要保證。要以擴大黨內民主帶動人民民主,以增進黨內和諧促進社會和諧。”“要堅持改革和創新體制,形成權力運行監控機制。”

  近年來,各級紀委和組織部門密切配合,以十項黨內監督制度為重點,不斷完善配套措施,強化督促檢查和工作指導,黨內監督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一是積極實行“三談兩述”制度。即上級黨委、紀委領導班子成員和組織部門負責人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和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談話、任職談話、誡勉談話以及領導干部述職述廉。  2005年,中央辦公廳下發《關於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關於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分別對誡勉談話的適用情況、形式、方法和述職述廉的內容、時間、程序、組織實施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僅2010年,全國紀委負責人同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談話就有44009人次,領導干部任前廉政談話428175人次,誡勉談話59596人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1849510人次。二是積極推進黨務公開。黨中央對黨務公開工作高度重視,多次提出明確要求,作出具體部署。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第一次在黨的文件中正式提出了推進黨務公開的要求。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推進黨務公開,將實行黨務公開寫入“黨章”。中央紀委根據中央要求,從2005年開始,連續4年在全會上對推進黨務公開工作作出具體部署,推動工作落實。實踐中,開展試點的地區普遍成立了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黨務公開工作的領導。在試點基礎上,2010年9月,中辦印發了《關於黨的基層組織實行黨務公開的意見》,召開了全國黨的基層組織黨務公開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切實加強黨務公開工作聯系點建設,選擇不同領域、不同類型、工作基礎較好的71個單位作為黨務公開工作聯系點。與此同時,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積極抓好縣委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試點,聯合下發了《關於開展縣委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試點工作的意見》,在31個省區市部署開展擴大試點工作。三是探索實行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制度。2006年,中央辦公廳下發了《關於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要求黨員領導干部向黨組織報告個人有關情況。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向委員會全體會議定期報告工作並接受監督的制度。連續4年,胡錦濤總書記代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向中央委員會報告了當年工作情況。2010年,全國共有1672902名領導干部報告了個人有關事項,其中,報告住房情況851353人,報告投資情況606813人,報告配偶子女從業情況805269人,對1581名領導干部相關問題進行了糾正。四是逐步開展詢問質詢工作。黨內監督條例把詢問和質詢作為黨內監督的一項制度加以確立,並對詢問和質詢的主體、內容、對象、程序和紀律要求作出規定。一些地方依照中央精神,結合本地實際,積極研究制定相應辦法和措施,進行了探索實踐。2010年,全國共函詢32255人次。五是加強對民主生活會的指導。1997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下發《關於提高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質量的意見》,對黨員領導干部在民主生活會上嚴肅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提出了明確要求。2000年,總結“三講”教育經驗,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又下發了《關於改進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的若干意見》,對抓好會前准備,會上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切實發揮黨委(黨組)“第一責任人”的作用,強化上級黨組織對下一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檢查監督等問題,提出了明確具體要求。從2008年起,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每年都聯合下發通知,明確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年度民主生活會主題,並派員列席省部級黨委(黨組)民主生活會。通過加強督促指導,各級領導干部已普遍能按規定對黨員、群眾、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下級黨組織提出的意見進行自查自糾,批評與自我批評的優良傳統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繼承和發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