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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動態
堅持職責定位 完善體制機制 推動紀檢監察派駐監督工作高質量發展
發布時間:2022-07-04 10:14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編輯:駐文化和旅游部紀檢監察組
信息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2022-07-04

  2022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規則》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充分汲取派駐監督歷史經驗,有效運用黨的十八大以來深化派駐機構改革的理論、制度和實踐創新成果,對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作出全面規范,對於派駐機構充分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一、制定《規則》彰顯了黨中央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堅定決心

  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是全面從嚴治黨、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的重要力量,是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重要隊伍。制定《規則》是黨中央給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定制度、立規矩,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勇於自我革命、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堅強決心和意志。

  (一)制定《規則》是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必然要求。派駐監督本質上是政治監督。自黨的八屆十中全會決定在中央一級政府部門建立黨內派駐監督制度起,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就承擔著向派出機關報告駐在單位黨員領導干部執行中央政策、決議情況,強化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重大責任。黨的十八大以來,通過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推進派駐機構改革,緊緊圍繞“兩個維護”強化政治監督,有力保障了黨中央政令暢通、令行禁止。《規則》牢牢把握派駐監督政治使命,明確派駐機構的工作職責、履職程序,有利於推動駐在單位特別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切實加強黨的政治建設,以履職盡責的實際行動做到“兩個維護”,確保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到實處。

  (二)制定《規則》是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客觀需要。派駐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立足構建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不斷加強紀檢監察派駐機構建設。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派駐機構的職能定位、領導體制﹔十九大通過的黨章規定,中央紀委和地方紀委向同級黨和國家機關全面派駐紀律檢查組﹔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監察法規定,各級監委可以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強調,完善派駐監督體制機制。各級紀委監委堅決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推動改革舉措落實落地,督促派駐機構認真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緊盯駐在單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成員開展監督,探索形成“室組”聯動監督、“室組地”聯合辦案等機制。《規則》對黨的十八大以來取得的理論、制度和實踐創新成果進行系統集成、總結深化,有利於促進完善常態化工作體制和監督制度,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

  (三)制定《規則》是充分履行派駐監督職責的有力保證。派駐監督是紀檢監察專責監督的重要制度安排。隨著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派駐監督范圍進一步拓展、方式進一步豐富,對派駐機構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在實踐中,有的派駐機構還存在擔當精神不強、聚焦主責主業不夠、斗爭本領不高等問題。《規則》明確派駐機構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通過對政治擔當、作風建設、能力素質等方面提出更高標准,在組織和制度上提供更加有力保障,有利於推進派駐監督實現從“有形覆蓋”到“有效覆蓋”的提升,把監督保障執行的成果轉化為促進完善發展的成效。

  (四)制定《規則》是推動派駐機構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的重要舉措。紀檢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派駐監督是一個重要方面。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分級分類推進派駐機構改革,在黨和國家機關、國有金融企業、國有企業和普通高等學校等單位積極探索實踐,形成了具有各自特點的經驗做法。隨著實踐的發展,有必要對中央、省、市、縣四級派駐機構工作一體作出規定。《規則》一體規范派駐機構的工作程序、審批流程和內部管理,進一步明確職權范圍,完善內控機制,強化自身監督,有利於促進派駐機構在法治軌道上正確高效地履行職責。

  二、《規則》是推動新時代派駐監督工作高質量發展的基本遵循

  《規則》共7章56條,體例完整,內容豐富,可以分為3個板塊。第一板塊為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指導思想、職能定位、工作原則﹔第二板塊為第二章至第六章,是主體部分,規定了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的組織設置、領導體制、工作職責、履職程序、管理監督等內容﹔第三板塊為第七章附則,明確了有關權限要求、解釋機關、施行日期等。我們要在全面學習理解《規則》的基礎上,准確把握《規則》的主旨要義。

  (一)堅持職責定位,把堅決做到“兩個維護”作為根本政治責任。深化派駐機構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加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確保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在各層級各部門各領域得到貫徹落實。《規則》深刻把握黨中央關於深化派駐機構改革、強化派駐監督的政治要求,堅持派駐機構職責定位,突出“兩個維護”,為充分發揮監督作用提供制度保證。一是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在指導思想中鮮明強調派駐機構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要求深入貫徹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方針,堅定不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確保派駐監督在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中謀劃和推進。二是堅守政治定位。准確把握派駐監督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地方各級紀委監委實行派駐制度,派駐機構是紀委監委的組成部分,與駐在單位是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要求派駐機構把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貫穿工作全過程各方面,強化組織自上而下的監督功能,不斷增強“派”的權威。三是突出政治責任。規定派駐機構應當強化政治監督,推動駐在單位切實做到“兩個維護”,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要求派駐機構持續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聚焦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開展監督,並將這一要求貫穿《規則》各章的制度措施之中。

  (二)規范組織設置,促進派駐機構在組織體系上發揮新效能。黨章和紀委工作條例、監察法對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機構作出基本規范。《規則》將紀委工作條例、監察法的規定細化具體化,兼顧實踐做法,為改革留有空間,對各級各類派駐機構的設置方式、議事決策以及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職責等作出系統規范,促進組織優勢轉化為監督效能。一是規范各級各類派駐機構設置。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紀委監委向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普通高等學校等派駐紀檢監察機構,但在派駐方式、機構設置等方面有所不同。《規則》既把握共性,明確紀委監委向本級黨和國家機關、所管轄的國有金融企業派駐紀檢監察組﹔又區別個性,適應各行業領域的黨建工作體制和各地區實際,對國有企業、普通高等學校等單位不搞“一刀切”,明確可以按照規定派駐紀檢監察組,或者依法派駐監察機構,派駐監察專員並設立監察專員辦公室,與駐在單位黨的紀律檢查機構合署辦公,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全覆蓋。二是強化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監督專責。明確其按照規定擔任駐在單位的黨組(黨委)成員,履行監督專責,不分管駐在單位工作。這樣規定,既有利於派駐機構貼近監督,及時掌握駐在單位的相關情況,又可以確保派駐機構一心一意開展監督,防止因利益羈絆而不敢、不願監督。三是完善議事決策機制。規定派駐機構的領導機構是組務會,明確組務會的人員組成和職責任務。這是對《規則》第四條派駐機構“堅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項集體研究決定”工作原則的具體落實,對於提高派駐機構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三)完善領導體制,不斷增強派駐監督全覆蓋的有效性。健全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的體制機制,是實現派駐監督從“有形覆蓋”到“有效覆蓋”的關鍵所在。《規則》深入總結派駐監督實踐做法,對各級黨委、駐在單位、派出機關、駐在單位紀檢機構、機關紀檢監察工委、派駐主管部門紀檢監察組等主體與派駐機構的關系作出具體規范,推動形成同向發力、協作互動、監督有力的工作格局。一是強調黨委的領導和駐在單位的支持配合。立足中央黨內法規定位,對各級黨委健全派駐機構設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機制,聽取紀委監委關於派駐監督工作匯報等作出規定,要求駐在單位主動向派駐機構通報重要情況和問題,為其開展工作創造條件、提供保障。二是明確派出機關對派駐機構直接領導、統一管理。規定紀委常委會和派出機關分管領導、相關部門對派駐機構進行領導指導的職責任務,具體規定監督檢查部門日常聯系的6項內容、“室組”聯動監督的6個方面、“室組地”聯合辦案的5個事項以及“組組”協作的6項工作,強化上下貫通、左右銜接、集成聯動,充分發揮紀檢監察系統優勢和作用。三是明確派駐機構對駐在單位內設紀檢機構進行指導檢查。規定派駐機構督促、支持內設紀檢機構發揮職能作用,協調人員力量開展監督執紀工作,推動內設紀檢機構監督實起來、執紀硬起來、作用發揮強起來。特別是充分發揮垂直管理單位組織制度優勢,專門規定派駐垂直管理單位的紀檢監察組對駐在單位各級紀檢機構的工作進行統籌,推動各級紀檢機構一級抓一級、層層落實監督責任。四是發揮機關紀檢監察工委、派駐主管部門紀檢監察組的協助職能。規定機關紀檢監察工委審理有關派駐機構審查調查的案件,明確派駐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教育行政部門紀檢監察組加強對國有企業、普通高等學校派駐機構工作的指導,推動派駐機構提高辦案質量,形成監督合力。

  (四)明確工作職責、細化履職程序,促進派駐機構依規依紀依法履職盡責。工作職責與履職程序密不可分,職責列明派駐機構的工作內容,程序豐富細化履行職責的方法流程。《規則》第四章在概括規定派駐機構履行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的基礎上,具體規定了派駐機構開展監督、督促落實主體責任、廉政教育、受理處置檢舉控告、參與核查、審查調查、處理處分、受理處置申訴等8項具體職責﹔第五章進一步對派駐機構的監督方式、執紀執法流程和審批權限、處理處分程序等作出系統規范。一是聚焦主責主業,明確監督重點。緊緊圍繞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規定派駐機構重點監督檢查駐在單位對黨忠誠,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踐行“兩個維護”,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依規依法履職用權等情況。這些內容是對紀委工作條例、《關於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意見》有關要求的重申和強調。突出“關鍵少數”,將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駐在單位管理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等作為重點監督對象,通過管好“關鍵少數”帶動“絕大多數”。二是細化監督方式,強化報告制度。規定派駐機構應當深入實際、深入群眾,通過參加會議、談心談話、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溝通情況、分析研判、廉政把關、實地調查等多種方式開展日常監督,發揮近距離常態化監督優勢。明確把報告作為強有力的監督抓手,要求派駐機構及時向派出機關報告重要問題、重要事項。三是支持推動駐在單位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對派駐機構與駐在單位會商溝通制度、通報情況制度作出規范,細化規定了派駐機構協助駐在單位開展巡視巡察的4項工作,推動壓緊壓實駐在單位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更好實現對所有監督對象的監督全覆蓋。四是規范工作流程,嚴格審批權限。對派駐機構線索處置、立案審批、措施使用、審理、黨紀政務處分、問責、移送起訴等執紀執法流程作出具體規定,明確7個報派出機關審批或備案、3個報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批的事項,體現派出機關對派駐機構的制約和監督,推動派駐機構在法治軌道上履行職責。

  (五)強化管理監督,建設忠誠干淨擔當的派駐機構干部隊伍。打鐵必須自身硬。建設高質量的派駐機構干部隊伍是新時代派駐監督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保障。《規則》堅持使命引領和問題導向相統一,針對派駐機構干部隊伍建設的重要方面和監督管理的關鍵環節,創新制度安排,對派駐機構自身建設提出嚴的措施和要求。一是強調帶頭加強黨的政治建設。要求派駐機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加強黨的各項建設。注重強化對派駐機構干部的思想淬煉、政治歷練、實踐鍛煉、專業訓練,增強法治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切實提高政治素質,提升專業能力,增強斗爭本領。二是加強派駐機構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建設。要求派出機關嚴把派駐機構干部入口關,加強對派駐機構干部的選拔任用、人員交流、考核培訓,不斷提升派駐機構干部能力素質。健全派駐機構內控機制,規定完善回避、保密、過問干預案件登記備案、辦案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三是強化對派駐機構干部的管理約束。要求派駐機構樹牢監督者更要接受監督的意識,自覺接受派出機關同級黨委巡視巡察和派出機關的管理監督,主動接受駐在單位監督,強化派駐機構自我監督,對存在違規違紀違法和失職失責行為的,嚴肅追責問責。

  三、切實抓好《規則》的貫徹執行

  《規則》是各級紀委監委領導指導派駐監督工作的基本依據,是派駐機構履職盡責的重要制度支撐。做好《規則》的貫徹實施,是當前紀檢監察機關的一項重要任務。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廣大紀檢監察干部要深刻領會制定《規則》的重要意義,全面准確理解豐富內涵,切實把《規則》落到實處。一是認真抓好學習宣傳。要把學習宣傳《規則》與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推進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實踐緊密結合起來,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深刻認識黨中央制定《規則》的政治考量,從政治上看派駐監督的初心使命、職責任務、工作要求,做到黨中央決策部署到哪裡,派駐監督就跟進到哪裡。要結合不同層級不同領域派駐機構實際,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引導派駐機構堅守職責定位,准確把握與駐在單位的關系,切實履行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責。二是著力提高監督實效。要逐條逐項對照《規則》貫徹落實,堅持高標准、嚴要求,切實找差距、補短板,以貫徹落實《規則》為契機,不斷深化對紀檢監察派駐監督工作的規律性認識,開展近距離常態化監督,將法規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要強化政治監督職能,緊盯“關鍵少數”,聚焦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推動駐在單位不折不扣貫徹執行黨中央大政方針和決策部署。要健全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的派駐監督機制,推動派駐監督與其他監督統籌銜接、有機統一,增強監督嚴肅性、協同性、有效性。三是切實加強自身建設。要把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體推進的理念貫穿派駐機構自身建設,增強派駐機構干部斗爭意識和本領,強化全員培訓、實戰練兵,提高以黨性立身做事的政治覺悟,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敢於善於斗爭的干部隊伍。要加強派駐機構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建設,嚴格內控機制,規范工作流程和審批權限,推動派駐機構工作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要堅持嚴的要求,勇於刀刃向內,加強自我管理和約束,正確處理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主動接受各方面監督,嚴查派駐機構干部違紀違法行為,堅決防治“燈下黑”。(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本文刊登於《中國紀檢監察報》2022年6月30日理論周刊第7版)